均田制是北魏至唐初实行的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所有,部分土地死后归政府所有。唐代中期,土地合并日益严重。到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施土地授予,因此德宗年间被“两税法”所取代。实施范围一直只在北中国实施,隋统一后在全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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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度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地纠纷,有利于无主荒地的开垦,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均田制度的实施和与之相关的新租赁调量较以前有所减少,实行三长制度,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强大家庭的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大大增加了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人数,确保了服务来源,从而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与此同时,西魏权臣于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开始使用筹兵制,停止使用兵府鱼符,然后名存实亡。
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可以用来授予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此,均田农民受田,从一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虽然口分田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却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加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拥有大量公田,可以授予的土地越来越少。虽然均田令限制了土地销售和占用,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实力脆弱,服务负担沉重。在一次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中,他们被迫出售土地,破产逃跑。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的。北魏实施后不久,均田制就被破坏了。北魏末年战争后,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承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在实施后被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幅减少,土地荒芜,新建的唐朝重新实施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后,均田制逐渐被破坏。随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以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施。德宗建中元年实施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均田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均田制的缺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