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是北魏至唐初实行的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死后归政府所有。唐朝中期,土地并购日益严重,到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施土地还授,因此德宗年间被“两税法”所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只在北中国实施,隋统一后在全国实施。下面给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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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
从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经过长期的战争,北方人口低迷,土地荒芜,富人兼并土地的现象非常严重。此外,北魏初年实行宗主督制度,封建中央政府人口少,影响了税收征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根据汉人李安世的建议发布了均田令,宣布按人口分配田地。从那时起,均田制度开始实施。
隋唐均田制的特别之处在于,北朝的奴婢和牛也要受田,奴婢的数量也是无限的,牛也要授田60亩,以四牛为限,共240亩,比贫农所得80亩多一倍。因此,可以推断,当天的土地应该是多人口的,所以可以分享奴婢和牛,也可以配合北魏均田增加生产的目的。同时,大多数可以以牛和奴婢的名义获得更多土地的人都是贵族阶级。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减少他们对新政策的抵制。
隋朝奴婢受田地限制,庶人家庭60至亲王300人限制。至于丁牛从田地到隋朝的取消,唐朝奴婢和牛固不允许授田,妇女也没有授田的例子。只有寡妻妾才能得到30亩田地。后来人们推测,这是因为日本人口政府的土地分配不足。此外,唐之授田和还田的年龄分别比北魏晚三岁和六岁,可以看出出现了田地少、分配不足的情况。
宽乡和狭乡行政区的设立可以证明,在当天的一些地方,不能根据均田制的田地数量授予田地。开皇二十年来,隋文帝派使到全国调查均田情况,发现狭乡每丁只有20亩。唐代开元天宝户籍残卷中记载的授田数量也显示,足永业田人数众多,足口分田的人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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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解
到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合并前所未有地流行起来。国有土地以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政府没有土地授予土地。与此同时,唐政府向原来授予土地的农民收敛,农民无法忍受,或逃跑,或出售土地,以贵族官僚地主为房客。
“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均田制瓦解。
作用
均田制度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地纠纷,有利于无主荒地的开垦,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均田制度的实施和与之相关的新租赁调量较以前有所减少,实行三长制度,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强大家庭的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大大增加了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人数,确保了服务来源,从而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与此同时,西魏权臣于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开始使用筹兵制,停止使用兵府鱼符,然后名存实亡。
北魏至唐朝的均田制度是什么?土地按人口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