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帝国在5世纪早期崩溃后,权力中心移民到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ple)。在日耳曼部落的西欧哥特人(Goths)和汪达尔人(Vandals)的支配下。根据常识,人们通常认为日耳曼人肯定比罗马帝国的暴虐统治要好。事实证明,所谓蛮族部落在执法手段上实际上比罗马帝国更“进步”。三个半世纪前,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记载,日耳曼人认为只有战场逃兵、胆小的战士、勾结敌人和同性恋者才会死亡。其他不太严重的罪行,包括抢劫和杀人,将被罚款。罚款可以用牛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偿还,一半用于赔偿受害者家属,其余用于当地领导人或国王。看来日耳曼人更关心的是如何让所有男人认真履行准备职责,而不是司法惩罚。显然,他们的宗教思想也是开明的。公元410年,王达尔国王阿拉里克(Alaric)洗劫罗马。他宣布禁止伤害逃到教堂寻求庇护的罗马人。不知道罗马人治下的基督徒命运比罗马人好多少倍。
作为耶稣基督的信徒,早期的西方教会和定都君士坦丁堡的基督教东罗马帝国在犯罪和惩罚方面取得了进步。狄奥多西皇帝(Theodosius)和查士丁尼(Justinian)法律规定:奴隶犯下谋杀、叛国、通奸、伪造罪应当判处死刑。在教会的压力下,控制西罗马帝国旧地图的日耳曼人勉强将谋杀加入了他们的死罪。一般来说,在教会法律中,对轻微犯罪的惩罚是一系列苦行,苦行的程度等同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大多数时候,教会规定,当案件未知时,惩罚只能由上帝执行,以避免人为执法谬误,上帝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罪行。865年,教皇尼古拉斯一世(PopeNicholasI)致信巴尔干人的统治者坚持认为刑讯逼供(通过长期酷刑获得供词)违反了基督教的基本教义。考虑到当时的时代背景,这是一个开明的举措。
其他地方的刑罚制度缺乏这种理性。在英格兰和高卢(Gaul,也就是现在的法国),罪犯、奴隶、战俘将被用来牺牲。私人纠纷和诉讼的审判采用决斗法裁决(被告与原告进行一对一决斗)或神判法裁决(迫使被告将手浸泡在沸水中,或抓住红铁块)。如果他赢得了决斗,或者他的手没有被沸水烫伤,他将被判无罪。这似乎和罗马的惩罚一样野蛮和不开化。然而,维京人将统治英国和西欧。(Vikings)司法和刑罚的概念更加原始和可怕。
763年,维京人洗劫了英格兰与苏格兰交界处的林迪斯法恩修道院。这是他们第一次大规模入侵英格兰。整个过程极其残酷和暴虐,这也是维京无畏勇士行为的典型特征,远比今天想象的更原始和野蛮。经过精心计划,维京人的袭击旨在造成最大的心理冲击。一旦维京士兵登上他们可怕的领先船,他们就直奔目的地。他们杀死了每一个试图抵抗的人和许多手无寸铁的人,屠杀了男人,奸杀了女人,把婴儿抱在矛尖上。他们的目标通常是修道院。他们掠夺铸币和任何可以拖走的教堂。但是维京人明白,教士是有话语权的权贵阶层,他们可以传播,比如“维京人来了!像“这样的言论不容小觑”。人们越害怕,他们的下一次攻击就越顺利。它的行为和今天的恐怖行为一样狡猾,简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古耳曼人法:杀人可以用钱赎罪同性恋必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