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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为什么唐宋时期的有期徒刑很少超过两年?

对于“监禁”来说,在普通人眼中一定是一个不吉利的词,在他的背后,是多年的监狱灾难。事实上,我们通常被称为“监禁”,有一个更正式的头衔,被称为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现有刑罚中常用的一种。也就是说,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在一定地方受到监禁。各国对有期徒刑的规定不同。中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可延长至25年;死刑缓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有期徒刑2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不少于13年或20年。

与几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相比,对比唐宋时期的司法情况,会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当时囚犯在监狱里,很少有人被判两年以上,有些人甚至被判几年,但几个月后就被释放了。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有什么秘密吗?

法定刑期很短

看看唐宋的法律文献,你会惊讶地发现,他们的最高刑期不超过三年。监禁以三年为上限,一至三年分为五个刑法等级。

为什么?第一,受当时医疗条件和生活水平的限制,人均寿命普遍不高。能活四五十已经是长寿了。一下子判了十几年,很有可能大部分都死在监狱里了,客观上不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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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古代,人力资源并不像现在那么低。当时人口总量不多。每个人都是用于生产和耕作的宝贵人力资源。如果长期大规模拘留,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在古代,惩罚的目的是让犯人知道自己的错误,而不是惩罚。法定刑期较短,给犯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知道犯错后的严重后果,以后就不会再犯了。

@ 在古代,监禁不仅是监狱里的人,而且是强制性的高强度劳动,相当于当前的有期徒刑和劳动转型。如果刑期太长,许多体质较弱的囚犯很容易在监狱里死亡,这也是短期刑期的客观因素。

实际上,刑期较短

奇怪的是,虽然法定刑期比今天的水平大大缩短,但最高不超过三年?为什么很少超过两年?

这与中国古代独特的奇怪司法现象有关。这种现象是一种法律赦免制度。具体来说,有一个熟悉的词叫大赦世界。

在中国古代,封建皇帝掌握了子民的生杀夺权,并经常以施恩的名义赦免囚犯。例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驾崩、更换年号、皇帝生儿子、立皇后、立太子、皇帝打大胜仗等情况下,经常发布赦令。天下大乱或自然灾害,也会大赦,自然灾害发生时,民不聊生,犯罪现象增多,皇帝大赦天下。也有一些情况刚刚逆转,大丰收,经济形势很好,然后皇帝高兴,也宣布大赦,以缓解阶级冲突。缓解社会矛盾。

具体实施,即效力和全国赦免。对于一定时间内的犯罪,请原谅他们是否发现或纠正。赦免的犯罪不得向政府起诉。谁以赦免的犯罪起诉他人,就以所起诉的罪处罚原告。赦免前犯罪已经执行的,不视为有犯罪记录。

这种赦免世界,除了一些特殊的犯罪不能赦免,其他指控都在赦免的范围内,也就是说,皇帝赦免世界,世界上大多数罪犯的指控被赦免,正在完成,正在监狱回家庆祝。

这种大赦的原因很广泛,包括皇帝的私生活,如皇帝生了一个儿子或女儿、皇后或王子、新皇帝登基等;还有朝廷政府,如朝廷胜利、丰收、人口逐年增长等;反过来,有时大赦,如自然灾害、皇帝死亡、失败等。因此,在古代中国,大赦的频率相当高。

它有多高?从汉朝到隋唐,大赦的频率逐渐增加,达到了唐宋时期的顶峰。据相关统计,在唐宋时期,皇帝将在平均18个月内发布大赦令。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监禁期限一般相对较长,有期徒刑期限超过6个月,15年以下,无期徒刑。

然而,在封建社会的唐代,最高监禁期限只有三年,这确实是合理的。当大赦的频率高达1.57年一次时,在刑期届满前被赦免并不少见,预订更高的年限也没有实际意义。

除了大赦,还有特赦

大赦中也有很多门道。

有一种大赦,叫做郊赦,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后颁发的大赦。汉文帝十五年 “夏四月,上幸雍,始郊见五帝,赦天下”。

这是一个相对较早的记录。自晋朝以来,一般在南郊祭天大赦,每年都在郊区举行,不是每次都在大赦。到了宋代,郊赦成了定制,皇帝每三年祭祀一次南郊,同时颁发大赦。

还有一种叫恩常赦,即指恩赦和常赦。

恩赦是非常庆祝的赦免。一般来说,除了谋反大逆、谋杀、十恶等真实犯罪,以及军事犯罪、隐匿逃人、侵贪外,其余的都是赦免。

常赦是指常规或常规的赦免。一般来说,限制是严格的。刑法中列出的“常赦不原”条的罪名,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不予赦免。

此外,还有一种赦免制度,叫特赦,在古代也叫曲赦,即局部地区的赦免。又称“赦”或“赦”。

曲赦的名字最初出现在西晋泰五年的“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岁刑”中。宋马在《文献通考》中记载了宋代赦免制度:赦免仅限于北京、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称为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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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的诏令被称为赦免,五代、唐代和宋朝也被称为“德国之音”。唐宋时期,赦免必须在赦免的公开仪式上阅读,然后由宰臣移送刑事部门广泛宣布。

赦免书有一定的姿态,必须说明赦免的原因、期限、范围等。根据《唐律疏议·名例》,赦免发出赦免书当天黎明前的所有犯罪。

根据《旧唐书·刑法志》,赦免当天,宫城门外右侧设置了金鸡和鼓,将罪犯聚集在门前,击鼓1000次,宣读赦免,然后释放。赦免书是用丝绸写的,并颁布到各州。

有这么多的赦免方式,囚犯很难长期坐牢,更不用说两年以上的监禁了。

到了元朝,大赦的频率下降了,大概是两三年平均一次,还是比较频繁的。到了明朝,大赦大幅下降,平均五年多才来一次。然后到了清朝,大赦越来越少,平均14年多才来一次。而且清朝一般采用的大赦是打折扣的,不是赦免所有罪犯的罪行,而是普遍减刑。

人治干涉法治,人命大于法律

至于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名字《论法精神》中谈到了中国古代皇帝的赦免,并对其进行了批评。

他说,中国皇帝是不合理和不合逻辑的。皇帝也是最高法官。如果你判他刑,你怎么能再次原谅他呢?他认为这是不正常的。法官在欧洲判刑,然后国王作为最后的公平主持人原谅罪犯。

的确,作为规则的制定者,皇帝总是破坏自己指定的法律,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归根结底,中国古代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法律更多的是一种装饰。它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惩罚已成为统治者施恩的手段。法律的权威是什么?

近代国家也有大赦,但与中国古代大赦大不相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出于国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应用范围最广,凡在一定时期内犯下一定罪行的,均可适用,不受特定人为限制。大赦的赦免也是最有效的。它不仅免除了刑事执行,而且从根本上消除了使罪和刑事执行。所有被大赦的人都没有犯罪记录。由于大赦是国家的重大行动,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的形式宣布,而不是由司法机关决定。

这不仅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中国古代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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