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所有制度设计都遵循一个原则:“事为防,曲为制”(预防对象包括文武官员、皇室亲属和贵族,甚至君主本人),司法制度也不例外。为了防止法官枉法或误判,宋代形成了一套非常复杂、严格的司法审判程序。“反奸”的深度是历代所没有的。即使在们也会觉得这个程序太“繁琐”。当我们看电视连续剧《包青天》时,我们会发现包公在剧中审理了这个案子,并在法庭上询问了一个清晰的案件,然后喝了一声“在法庭上听”。严格判决后,我们又喝了一声“虎头台侍候”。但事实上,在宋代,绝对不可能有这样的审判和判决。如果包拯如此破案,将严重违反司法程序,并将受到惩罚。
让我们以宋代州一级法院为样本,重建当时刑事审判的全过程。宋朝在各州设立了两个法院——司理院和州法院,两个法院平行,并配备了专职司法官。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国家法院必须启动“审判分支机构”的司法机制,即审判犯罪的法官(监狱)和检察官(法院)不能是同一个人,而是由两个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宋人认为,“狱司推,法司检断,各有司存,防奸。”
在讯问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根据状讯狱”的原则,《宋刑统》规定:“所有刑狱的人都必须根据所起诉。若在本状之外要求他罪人,则以故入人罪论。“是指法官提出的犯罪必须限制在起诉书中列出的犯罪控制范围内。如果起诉书没有控制犯罪,法官不得自行提出问题。否则,法官将被判处“故入人罪”。在古代,重口供允许刑讯。然而,宋朝对刑讯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更加注重证据和检验。对于那些了解证据和验证的人来说,他们不必强迫刑讯,而是可以“根据情况”;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产妇也不得折磨。非法使用刑罚的法官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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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完成后,检察官量刑前,还有另一名法官提问犯人、核对供词的“录问”程序。如果录问官与狱官有利害关系,如同年、同门,则必须回避。在录问过程中,如果案件错误,录问官未能发现或驳正,录问官也将受到惩罚。如果能驳正,将得到奖励。如果记录正确,案件将转入“检法”程序。根据讯问所得罪,法院检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供长官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如果法院发现案件有误,法院也有权驳正。
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在监狱检查检查的整个过程中,三名法官是独立的,不得相互讨论。宋代法律规定:“检查检查和监狱官员见面,每根棍子有80根棍子。”
法律检查后,是判决程序。@ 除监狱官、记者、检察官以外的法官起草判决书,称为“起诉”;然后是“过厅”,类似于现在的“合议”,即负责本案的所有法官都要集体审核签字,以示负责。如果以后发现案件审判有误,这些签字的法官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要求,由州最高长官决定结案,此时必须向犯人宣读判词,询问犯人是否服判。这相当于给犯人留下了再次上诉的机会。
若无意外,案件可向路一级提刑司、中央刑部报告,进入审查阶段。这里不赘述。需要补充的是,犯人有权在录问、宣判甚至行刑前翻供。一旦供词被转移,必须组织其他法官(原法官避免),或移交另一个法院(反映了宋朝一个州设立两个法院的意义),重新审理,并按照程序重新审理一切。这叫“翻异别勘”。根据宋代立法,犯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南宋改为五次。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案件突破了法定次数的限制,一次又一次地翻异和调查。孝宗淳熙年间,南康军有民妇阿梁,被控与他人合奸谋杀亲夫,判处斩刑。然而,阿梁“节日变化,所有十个坏官员都被审理”,变化近十次。经过九年的审判,阿梁仍然拒绝接受判决。@ 根据“犯罪只轻”的原则,法官免于阿梁一死。
公平地说,宋朝严格的司法程序,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也值得称赞。当然,不用说,无论实际实施的制度有多严格(否则不会发生不公正的案件),但制度背后的“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立法精神,“与其杀人,宁愿错过”的司法原则,显然值得肯定。
宋代司法制度的建立:死刑审查不可能有狗头切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