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战争中,士兵是被迫服役的农民。在大多数时候,当兵并不能带来明显的身份和经济效益。在“身体皮肤,父母受伤,不敢破坏,孝之始也”(孝经)的文化环境下,当兵很难得到精神上的激励,冒着身体上的破坏,陷入自己的不孝。因此,古代统治者不得不严惩逃兵,以驱使士兵为自己努力工作。曹魏的“士亡法”并非个案。
现在可以看到的最早的逃兵处置法是湖北云梦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军爵律。一是规定每五名士兵被编成一名“军队”,其中一名士兵逃跑,其余四名士兵将受到两年的劳动力处罚(如果有战斗成就,可以免除一级)。由于自身的安全考虑,这种连坐法使所有士兵相互监视,大概是各国军队普遍实施的。另一条规定,如果他在战场上“失踪”,军队已经报告了他的死亡,国家养老并授予他的子孙后代头衔,但后来发现他在战场上逃跑,没有死亡,他将剥夺子孙后代的养老金和头衔。这个人将来回到家乡,“以为隶臣”,成为国家奴隶。
商鞅变法后,秦国士兵可以在战场上获得敌人的一级头衔。国家按照头衔分配土地,在法律和社会生活中授予各种特权。因此,秦军一般士气高涨,被孙卿子评为战国时期最强的军队。“齐之技击,不能遇魏武卒;魏武卒不能遇秦锐士”(荀子议兵)。所以逃兵问题可能没那么严重,处罚也不是很严重。
唐律的《逮捕法》将逃兵罪分为两类:临战时逃亡和平时驻军时逃亡。所有军队都出征上战场,士兵一天逃一年,一天加一等。逃跑超过15天,将被判处绞刑。如果是在战斗中逃跑的地方,他们将被斩首。平时守卫驻军的,士兵一天逃80根棍子,三天加一根棍子,最高流配3000英里,没有死罪。
唐末五代军阀混战,为防止士兵逃跑,朱文(后梁太祖)下令在士兵脸上刺军号(用针刺字后再涂墨水),在道路关口设置岗哨盘查,发现刺字逃兵处死。这种方法很快被各种规模的军阀采用,也是宋代继承下来的,士兵们都是刺面的,并设置了“逃亡法”。刺面禁军逃跑,一天斩首。北宋仁宗改为逃亡满三天,斩首。变法期间,北宋神宗王安石改为逃亡七天,处斩首。这一法律一直持续到南宋灭亡,但各代皇帝往往下诏特赦逃兵死罪。
明律继承了唐律将逃兵罪一分为二的立法原则,但不按逃亡日期定罪量刑。根据《兵法·军政》,军官和士兵出征时逃跑的,第一根棍子是100,充军继续出征;再犯被绞刑。当地驻军士兵逃跑的,第一根棍子是80,继续服役;再犯100根棍子,送到偏远地区充军服役;第三个罪犯被绞刑。
清朝法律遵循明朝法律的规定,只将两种逃兵罪的绞刑改为“绞刑等待”(监禁等待秋季审判决定是否执行绞刑)。然而,在后来的清朝法规中,只要“在营”的士兵逃跑,他们就会被加重为斩首决定(未经秋季审判报朝廷批准后立即执行死刑)。战争结束前自首的,送省驻军八旗为奴隶;战争结束后自首的,仍然斩首决定。
历史揭秘:中国古代处置逃兵的法律是如何演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