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洪浩的《松漠纪闻》记载,人们从契丹人那里继承了放盗习俗后,一些妇女在主人欢迎客人时,明目张胆地带领仆妾到别人家偷东西。主人发现后,提到家用茶食糕点上门赎回。清代广东文昌县也有“元夕偷青以受辱为吉,失者以不辱为吉”的习俗。“法轮天上转,梵声天上升;灯树千光,花焰七枝开。月影疑流水,春风含夜梅;烧金地,钟发琉璃台。隋朝时,隋朝杨帝写诗《元夕在通衢建灯夜升南楼》,歌颂元宵节。正月十五日是一年中第一个月圆之夜,古称夜宵,故称“元宵”。元宵节是春节的又一个高潮,吃饺子,赏灯猜灯谜...天地人快乐,不亦乐乎。
元宵节狂欢节的关键似乎是“制造噪音”一词,“噪音驱逐夜晚,灯光掩盖夜晚”,元宵节的人们,由于夜间禁令的开放,夜间行动的空间和时间似乎比平时更自由和开放。在古代,元宵节的到来意味着“放偷节”的到来,在元宵节前后几天偷窃可以成为一件合理的事情。放偷节起源于辽金时期。《魏书·东魏孝静帝纪》记载:“(天平)四年(五三七)春正月禁十五日相偷戏”。说北朝拓跋鲜卑族在元宵夜,相偷戏盛行。
除元宵节外,辽金两国严禁盗窃。一经查获,除依法论罪外,一些超市还将贴上“偷一罚十”的口号,必须根据偷来的东西的价值加上几倍的赔偿。但在元宵节的“放盗节”中,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偷窃,政府不禁止或逮捕。在崇祯八年(1635)出版的《帝京景物略》一书中,作者甚至提到元夕“三天偷,偷,笑,虽然偷到妻女不犯罪”,不仅偷东西,还偷人,妻女偷东西都不觉得不听话,太大方了,还有待研究。
正月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夜,南北朝契丹族连续三天“放偷”,而女真族则在十六日夜互相偷戏,“互相偷”就是互相偷。从魏、齐到隋,相偷戏的传统越来越热闹。后来的朝代也受到其遗风的影响,在元宵节这一天分别有些偷戏。《燕京杂咏》中说:“六街灯月影鳞鳞鳞,踏遍长桥摸锁频,略遣金五放松夜禁,九门犹有放偷人”。物主对这种“盗窃”行为的态度是什么?大多数人都采取相当宽容的态度,你偷我的,我偷你的,偷元宵节只是一种玩耍的方式。因此,物主只是严加警惕,以防盗窃,不抓贼,盗窃后也只是想方拿回失物。
宋代洪浩的《松漠纪闻》记载,人们从契丹人那里继承了放盗习俗后,一些妇女在主人欢迎客人时,明目张胆地带领仆妾到别人家偷东西。主人发现后,提到家用茶食糕点上门赎回。清代广东文昌县也有“元夕偷青以受辱为吉,失者以不辱为吉”的习俗。人们在放偷节里偷了什么?到处都有很多“偷青”。“偷青”就是在别人的蔬菜园里偷一点青菜。江苏省《沙川抚民厅志》(清道光十六)提到女性外出观灯时,“或私摘菜叶,拍肩背,拍油虫。但也有偷青菜不仅偷一点,而且偷菜偷人家菜园。一个元宵节,“不管男女老少,不要等得更深,饭后就出来了,到处都是咄逼人,势同掠夺,每个园主都有点疏防,就是被一扫而空。“这意味着光绪12年(1886年),原驻柳州的广西提督率同家人进驻广西龙州县,随家人将“偷青”之风引入该地,演变成这种情况。
除了偷菜,人们还偷其他东西,比如偷灯。送灯或偷灯祝愿生孩子的习俗很早就出现了。《岁时广记》引用《本草》称,宋时人认为正月十五日的灯可以让人生孩子,如果夫妻一起去别人家偷,放在床下,那个月就可以怀孕了。还有民谣唱道:“偷了刘家的灯,当年吃了当年生的,有女孩叫灯哥,有男孩叫灯成。“在旧元宵节的晚上,每个家庭都点燃了一些用豆面或水萝卜做成的灯。婚后三年有女性不育,元宵节上街偷灯吃饭,一般偷刘姓和戴姓,“刘”“留”、“戴”“带”,取其谐音,意思是“留住孩子”,“带孩子”。虽然是迷信的说法,但也喜庆。为什么人们一个人在元宵节放偷?据说“元宵节偷窃是一种独特的礼物形式,是原始共产制的折射。”@ 古人在元宵节不仅玩得不亦乐乎,而且“偷”得不亦乐乎。
古人居然是这样过元宵节的:偷菜偷灯偷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