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患纠纷备受关注。在中国古代,医患关系也存在不和谐,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在史书中记载较多。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但无论医疗技能有多好,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医疗风险。为了尽量减少麻烦,古代医生首先非常重视自我保护,在行医时会“挑病人”,拒绝治不好、治不好的病人。神医扁鹊在先秦时期提出的“六不治”观点实际上是避免医患纠纷和自我保护的手段。扁鹊认为“病有六不治”,即六种人不接受治疗,第一种人是“傲慢无理”。这种病人傲慢放纵,不讲道理,最有可能成为“医闹”。古代医生遇到这样的病人,就是找理由拒绝,尊重远方的孩子。
然而,一些无良医生眼中只有钱,没有病人,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更有甚者,钱不到不用药,见死不救。根据《清朝野史大观·清代告别》和《解砷毒方》的记载,有一位名叫蒋紫苑的清代医生,他有解砷毒的秘方,但他必须以高价找他看病解毒。如果他不满足他,“他会坐视他的死。此外,古代医患纠纷的发生也与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有关。在古代,许多病人为了“考验”医生的医术,故意不说出真实的病情,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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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许多医患纠纷大多是“私人的”。唐宋时期,通过法律处理医患纠纷开始流行。唐朝非常重视药品管理。为确保用药安全,中国第一部药典《唐新修本草》颁布。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规定在《唐律》中已经存在。也许是因为医患纠纷的增加,元朝处理医患纠纷的法令也增加了。《通制条例》单独列出了“医学”卷。元律不仅严惩“假医生”,还规定官方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解决医生没钱不看病的问题。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正月,元成宗下诏,要求各地设立惠民药局,专门为穷人看病。
大明律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有许多亮点,如非法医生“不允许医疗”,即现代所谓的吊销医疗资格证书;处理事故时,“责令其他医生识别”,相当于现代医疗事故的第三方识别,其意见是现代第三方“识别报告”,直接影响医疗事故责任的确定。
在实际的医患纠纷中,明朝的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明代严俊彦的《盟水斋存竹》一书记载了许多明代司法案件,其中“庸医刘期兴,杖”一案是典型的医疗事故。何云昌请医生刘期兴给弟弟何洪看病,结果刘期兴把何洪看死了,双方都进了官府。最后,根据调查部门的判决:“刘期兴没有折肱,反行妄告,根据杖发,不允许行医,仓库收缴。”
解密古代医患纠纷:大多通过第三方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