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这个词我想大家都很熟悉,那么在古代,军队是如何处理逃兵的呢?在东汉末年的战争中,曹操集团逐渐获得了中原的控制权。曹操将军队中的士兵全部分为“士籍”,户籍单列,世袭为兵。士兵家属集中迁居许昌地区,作为人质,如果士兵有逃亡、叛降行为,将对其家属进行连带处罚。士家妇女不得外嫁,只能在士家之间通婚。此外,曹操还专门制定了“士亡法”。事实证明,东汉末年的法律规定,士兵逃亡的,政府可以逮捕其妻子、子女进行拷打,追究其下落。曹操认为,这种惩罚不足以威慑士兵。根据《士亡法》,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子女和兄弟应该被处死。
《三国志·魏志·卢玉传》记载了一起“士亡法”公布后不久的案件。一位女士白氏,由父母安排嫁给一名士兵,才过门几天,连丈夫的脸都没见过,那名士兵因失踪被判逃跑。根据《士亡法》,负责审判的大理寺判处白氏死刑。上报朝廷时,门下省“贼曹”官员陆玉引反驳经典,说:“女人在成为女人之前,必须和丈夫见面同房。《诗经》里有‘没见君子,我心难过;既见止,心就夷’。《礼记》还说,如果一个女人在丈夫家的祖庙牌前没有见过祖先,她死后会被埋在母亲家里,她还没有成为一个女人。白氏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法官将判处她死刑,那么如何加重正式结婚的处罚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只是在比较判决案件,所以根据儒家经典的“比较轻”,比较类推论罪应该从轻处罚。《尚书》还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经过正式礼聘和过门手续,白氏可以处罚,但处死刑过重。曹操听了他的报告,感叹道:“卢玉的意见是对的,他引用经典,使孤叹息。白氏因此逃脱了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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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战争中,士兵是被迫服役的农民。在大多数时候,当兵并不能带来明显的身份和经济效益。在“身体皮肤,父母受伤,不敢破坏,孝之始也”(孝经)的文化环境下,当兵很难得到精神上的激励,冒着身体上的破坏,陷入自己的不孝。因此,古代统治者不得不严惩逃兵,以驱使士兵为自己努力工作。曹魏的“士亡法”并非个案。
现在可以看到的最早的逃兵处置法是湖北云梦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军爵律。一是规定每五名士兵被编成一名“军队”,其中一名士兵逃跑,其余四名士兵将被罚款两年。由于自身的安全考虑,这种连坐法使所有士兵相互监视,大概是各国军队普遍实施的。另一条规定,如果他在战场上“失踪”,军队已经报告了他的死亡,国家养老并授予他的子孙后代头衔,但后来发现他在战场上逃跑,没有死亡,他将剥夺子孙后代的养老金和头衔。这个人将来回到家乡,“以为隶臣”,成为国家奴隶。
商鞅变法后,秦国士兵可以在战场上获得敌人的一级头衔。国家根据头衔分配土地,并授予各种法律和社会生活特权。因此,秦国军队普遍士气高涨,被孙青子评为战国时期最强大的军队。“齐之技击,不能遇魏的士兵;魏的士兵不能遇到秦的士兵”。因此,逃兵问题可能不那么严重,处罚也不是很严重。
唐律的《捕亡律》将逃兵罪分为两类:临战时逃亡和平时驻守时逃亡。军队出征上战场,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逃亡十五日以上被判绞刑。如果是在战斗中逃跑的地方斩首。平时守卫驻防,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无死罪。唐末五代军阀混战,为防止士兵逃跑,朱文(后梁太祖)下令在士兵脸上刺军号(用针刺字后再涂墨水),在道路关口设置岗哨盘查,发现刺字逃兵处死。这种方法很快被各种大小的军阀采用,也被宋代继承,士兵们都被刺伤了,并设置了“逃亡法”。刺面禁军逃走,满一天斩首。北宋时期,仁宗改为逃亡三天,斩首。改革期间,北宋神宗王安石改为逃亡满七天,处斩首。这一法律一直持续到南宋灭亡,但各代皇帝往往下诏特赦逃兵死罪。
明律继承了唐律将逃兵罪分为两部分的立法原则,但没有根据逃亡日期定罪量刑。根据《兵法·军政》,如果军官和士兵在战斗中逃跑,第一根棍子将是100,军队将继续战斗;再犯将被绞刑。各地驻军逃亡的,第一根棍子80,继续服役;再犯100根棍子,送到偏远地区充军服役;三名罪犯被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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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律遵循明朝法律的规定,只将两种逃兵罪的绞刑改为“绞刑等待”。然而,在后来的清朝法规中,只要“在营”的士兵逃跑,他们就会加重为斩首决定。战争结束前自首的,送到各省驻防八旗为奴;战争结束后自首的,仍然斩首决定。
盘点:中国古代历史上各朝是如何处置逃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