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宋及以前,教师业务的评估主要集中在“教学量”上,而明朝则开始与教学质量和入学率挂钩。明朝对教育主管和教师的评估与其他行业的官员相同、除了“考察”,还单独设置了“学官考试法”。
“学官考试法”是明太祖朱元璋推出的教师考核制度,于洪武26年(公元1393年)颁布。考核方法的中心是“以九年内科举中学生人数为例,计划升降”。据《明会典》记载,府学教授在乡试中有9名学生,州学中有6名学生,县学中有3名学生,方算称职,可获得晋升资格。
通常对教师也有评估。如果在月度考试中,学生在3月份没有进步,教师将被扣除工资。当时,教师的工资由现金和大米组成。扣除工资的形式主要是“罚米”。如果学生在学年末举行的“年度考试”中仍然没有取得进展,那么问题就很大了——除了“罚款”外,福州县地方官员和学校教师还将被“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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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考试”中,24名政府学生、16名州学生和12名县学生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取消教师资格,有权直接开除(废除)教师。不仅教师受到处理,而且福州和县的地方官员也受到处罚,并将被“鞭打”。
对国子监教师的考核更加严格。曾任明代南京国子监祭酒(相当于大学校长)的黄佐,在《南雍记》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6月,北京国子监学生唐谦想当官,官员部安排考试,成绩很差,“不通经”。
按照规定,主管教学的司业(相当于副校长)赵纪通应当治罪。明成祖朱迪听说后,放过了他,却向全国发布了“红头文件”,规定“所有弟子再试不懂文理的人,犯罪他们的老师,把烟雾放在地上。”
如果学生学习不好,教师将被分配到环境恶劣的地方,这可能是中国古代教育史上评估教师最残酷的规定。
古代教师也说[入学率]:如果教师表现不好,应该被[罚米]罚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