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休妻的七个标准,首先要说“七出”和“七出”。事实上,七出七出是中国古代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的七个条件。
当妻子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时,丈夫及其家人可以要求休妻。
@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在古代男权社会,只有丈夫才能“休妻”,是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才能生效的“离婚”。事实上,在古代,有类似于当代离婚的“和离”说法,在一段历史时期,离婚协议最终可以通过“和离”产生。
宋代的法律也保护了妇女起诉离婚的部分权利。例如,如果丈夫连续三年不在家,妻子受不了,也可以主动要求离婚;如果丈夫不能照顾妻子,维持家庭生存,妻子也有权与丈夫离婚;@ 假如妻子被丈夫的亲属强奸,妻子也有权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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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都表明了宋代法律对妇女离婚权的保护和承认。
理学家程毅曾经说过:“饿死小,失节大。”很多人以此为论据推断,宋代妇女的地位极其卑微,认为是程的理学剥夺了妇女再婚的权利。然而,程毅曾称赞父亲“嫁给孤女,尽力而为”。由此可见,程毅本人同意女性再婚。
事实上,程颐这句话的初衷是强调和捍卫士大夫的气节,而不是针对女性。
在宋朝,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过再婚的经历。例如,宋光宗有一位姓张的妃子,她在进宫前就结婚了。可以看出,在此期间,妇女再婚的现象非常普遍,并贯穿了整个社会阶层。因此,在宋朝,人们不认为再婚的女人没有正直,也不认为再婚是一种耻辱。
范仲淹曾立法规定,对再婚妇女的社会帮助高于男性。当时,社会习俗对寡妇的态度也是:大多数亲戚和朋友担心寡妇太穷,过着糟糕的生活。大多数人会建议她再婚。他们根本没有用“饿死小,失节大”来满足女性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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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古代,男权毕竟高于女权,@ 离婚前,妻子需要得到丈夫的“妻子书”,以示凭证。大多数人认为,宋朝以后,女性的地位开始慢慢下降,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宋朝,宋朝法律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离婚权和再婚权。
可以看出,从唯物史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仅不低,而且宋朝可能是古代历史上妇女地位最高的朝代。宋代,家庭分居的各种细节也包括在当时的法律条款中。其中,女儿获得的财产称为“嫁妆”,即以嫁妆的名义留给女儿的财产。嫁妆通常是儿子收入的一半。
由于法律明确了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妇女在法庭上争夺财产和兄弟是正常的。
此外,当两个家庭结婚时,宋朝也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在结婚时,女人应该给男人一个“固定的帖子”,固定的帖子应该有她的出生日期和一系列的嫁妆项目,即嫁妆。宋·吴自牧在他的《梦梁记录·婚姻》中说:“婚礼,首先是媒体,通过男人的草帖……然后是详细的帖子,也被称为“固定的帖子”。”
在帖子中,第三代男性家庭的官方产品、职位和禁忌、讨论亲戚的第几个男性以及官职年甲月日出生的吉祥时代、父母在法庭上或不在法庭上或书主婚姻中的尊重或负责人。明凯将带来金银、田地、财产、房屋、房屋走廊和山园。富裕家庭的嫁妆非常丰富。比如理宗朝时,一位太师租了500亩嫁妆,10万套嫁妆,5000套嫁给了女儿;还有一个叫于艾的男人,娶了妻子陈氏后,不得不在妻子家标拨田120种。
其实普通人的嫁妆一般都是十亩地左右的财产。看到这里,你是不是突然觉得宋代女性的地位真的很高?至于离婚时如何分配嫁妆,当时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嫁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在妻子身上,妻子可以与丈夫分享嫁妆,但丈夫不能主动占有。此外,当时的习俗也极其鄙视丈夫使用妻子嫁妆的行为。
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出,如果夫妻离婚,妻子可以有自己所有的嫁妆,如果有争议,以前的“固定帖子”将发挥其作用,可以用来证明财产的所有权,事实上,是婚前的财产证明。因此,宋代很多人在分居时不愿意被兄弟分割财产,往往把财产以妻子的名义。不幸的是,宋朝以后,妇女就没有这种自由处理财产的权利。
在后来的朝代,有明确规定,妇女的嫁妆权属于前夫。
不难发现,宋代传达的对妇女离婚权利和财产的保护非常详细,这在中国古代史上也是罕见的。因此,如果一个女人真的想穿越古代,我相信如果她选择宋朝,女人的地位更高,她应该能够过上相当舒适的生活。
参考资料:
『《女人七出》、宋·吴自牧在他的《梦粱录·嫁娶》中、宋代妇女的婚姻权利』请选择您想要保存的内容,并将其粘贴到文本框中
古代休妻七出七去法律 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休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