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准备了一篇关于古代女囚和男囚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来看看!
中国一直关注男女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是生理上的差异,也是性别价值取向、社会规范、法律地位等方面的不同标准。虽然女性犯罪是社会不允许的,但在“男女不同”的思想支配下,中国的刑讯渗透了男女不同的思想,充分考虑了女性的生理特征、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传统思想。所以女犯和男犯在刑讯和囚禁待遇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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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妇女自身的特殊情况,中国古代妇女犯罪一般不拘留或不戴刑具。明清法律规定:“凡妇女犯罪,除强奸、死罪外,其他杂犯,由本夫负责;如果没有妻子,由亲属负责,由邻居保管,由政府等待,不允许监禁,违者鞭打40人。”也就是说,除了强奸和死亡,妇女不能被监禁,一般情况下更不用说戴刑具了。
但如果一个女人犯了重罪,成了女囚,她就会开始黑暗的生活。成为女囚的女性在公共场合被裸体鞭打,即“杖臀”,或者脱下裤子在街上游荡。他们被称为卖肉,在监狱里被监狱玩耍和非法折磨是很常见的。正是政府也知道这些原因,规定:“妇女有强奸、生命等重情,以及其他案件的牵连。她们是正犯,仍然可以提起审判;其他小事都涉及到提子、侄子和兄弟的审判。在亏空、累赔、追赃、搜查家产、杂犯等案件中,妇女提起审判,禁止用行,违者以违法行为处罚。”
女性和男性有不同的生理特征。一般来说,官方刑罚不会对女性实施鞭杖。即使他们受到惩罚,他们也可以使用衣服和衣服。虽然这一制度不能完全实施,但它最终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然而,犯有淫秽罪的妇女被认为是无耻的。政府通常剥夺衣服和鞭杖来羞辱她们,以警告其他妇女。例如,清律规定:“其妇女犯罪、应决杖、奸诈、衣服和剩余罪行。”
除了打板子,是指明清两代被广泛应用于女性的一种惩罚。根据《指定清会典》,“它指的是五根圆木,每长七英寸,每径五厘米。妇女不犯重罪是不实用的。”一般来说,女性的手指比男性的手指更敏感。惩罚可以使女性的手指变形和残留。因此,对女性的惩罚对她们的心理威慑更大。
若为孕妇,一般不动刑,也不拘禁。《明律》规定:“妇女怀孕犯罪的,应当折磨,产后100天折磨。如果未分娩而复制,因此堕胎者和官员将减少三项抗伤罪”。《清朝法律》还规定:“任何孕妇犯罪后应依法复制的,必须在分娩后100天复制;如果司法官在孕妇未分娩时复制,导致堕胎,官员将减少三项抗伤罪;因此,如果他们死了,他们将被判处100人和三年徒刑。”。
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对普通犯罪妇女相对宽容,但历代统治者严厉打击犯奸罪妇女。犯奸罪的妇女不仅要亲自上法庭受审,还要被关进监狱。《大清律例》规定:“妇女有奸贼、人命等重情,涉及其他案件,身体正犯,仍可提审;其他小事涉及,提子、侄子、兄弟代审。“对于一般犯罪,妇女不能接受监督,但除了强奸和死亡,这是由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贞操观决定的。
对女犯的区别对待是儒家思想“唯德是辅”的体现。由于其生理特殊性和身体虚弱,女性经常被统治者施恩和法律“同情”,表现出统治者的“道德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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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下的女性相当保守,女性的身体根本不能暴露。如果女性的臀部暴露在大堂里这么多人面前,那是不成体的。对女性和衣服的规定是由于封建社会对女性身体的禁忌和贞操的影响,这并不完全是统治者的善良。
封建社会的女性必须遵循“在家从父,结婚从丈夫,死从子”的三从四德。如果他们犯了错误,他们通常被认为是父母,责任由父母承担。从某种意义上说,女性没有法律人格。对于一般性犯罪,他们不必被监禁,而是由父母承担。
当然,规定很好,但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封建社会是一个个人治理社会,如何惩罚更重要的是看到官员的意愿。因此,许多妇女无权在公共法庭上受到惩罚,并被投入与男性罪犯混合的监狱,被监狱甚至强大的男性罪犯虐待和羞辱。这在封建的男权社会中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
在刑讯和囚禁中,古代女囚犯和男囚犯有什么区别? 区别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