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是北宋王安石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于西宁两年(即1069年)颁布实施。主要是改变原有制度,缓解民间高利贷剥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改善当时
“积贫”现象。但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未发挥预期效果,于元丰八年即1085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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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时期,民间高利贷极其猖獗,当时饥荒多年,人民不谈生活。普通人以种田为生,生活非常紧张,饥荒多年,人们不谈论生活,收获难以保证,甚至春天的种子,地主和其他有价值的食物,农民无助地借食物,利息往往是本金的两三倍,导致许多穷人破产。这样,滚雪球一般会导致越富越穷,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危害北宋的统治。因此,实施青苗法,实现国家和农民的双赢局面。
《青苗法》规定,农民可以在每年夏秋收前向当地政府借现金(青苗钱)或粮食,以补贴耕作,收获部分利息偿还政府。具体操作规则是,以常平、广汇仓1500万石粮为本金,农民向政府粮仓借款时,以10户为担保,10户中必须有3户,以其私人财产为抵押。每年正月30日借夏季青苗款,5月30日前借秋季青苗款,夏季青苗款必须在5月底前还清,秋季青苗款必须在10月底前还清,每期利息20%。若发生自然灾害,可迟交甚至减免利息,只需归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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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青苗法,王安石在担任鄞县长官时已进行了试点推广,效果极佳。陕西转运使李参、京东转运使王广元再次在该地区开展试点,成效显著。《青苗法》正式颁布实施前,王安石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点,巩固成果,改善问题后正式向全国推广。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强行摊派贷款,他还在《青苗法》实施的条款中加入了“禁抑配”。
首先,青苗法初步促进了农业生产。《青苗法》对水利建设有优惠条款,使北宋农田水利建设达到高峰。实施后几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超过1万个,可灌溉农田3000多万亩,
其次,青苗法给北宋皇朝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青苗收取20%的利息,也可以实物归还,但每年的利息收入接近300万元
一方面,担保制度是不合理的。10户联合保险,7户贫困家庭,3户优越家庭,贫困家庭属于高信用风险群体,日夜保护,耕作效率和效果很低。这样,所有的风险都转移到优越的家庭,优越的家庭本身就可以自给自足,而无需贷款。为了完成任务,地方政府强制命令优越的家庭为贫困家庭提供担保。因此,许多优越的家庭从富人回到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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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政府本金不足。政府只经营1500万本金,而且要有保障措施,只能借1000万。一旦人们不能按时归还本息,就会影响下一笔贷款。为了维护制度的正常运行,各级政府只能强行催缴,贫困户只能卖儿卖女,奴隶为丫鬟。最终导致许多农民流离失所,造成严重的难民问题。看到这一幕,王安石的学生郑侠还专门制作了《流民图》。
最严重的是,许多地方官员在执行《青苗法》时将其视为盈利工具。许多人擅自将利息提高数倍,强制发放贷款指标,迫使没有贷款需求的农民借钱以获得暴利。
王安石发布的青苗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其先进的思想在今天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如果它能成功地实施,它确实可以解决当时北宋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然而,他的新法律严重损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受到各级官僚的抵制。它们都“改变了味道”,这与当时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基本相冲突。
什么是青苗法?王安石变法的初衷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