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人离婚非常感兴趣的朋友们,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参考。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女人能主动提出离婚吗?真相是什么?
婚姻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但如果婚后夫妻关系不和谐,那就是一件沮丧的事情,没有人愿意经历,但经常发生,也就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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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中国古代允许离婚吗?
告诉大家,秦朝规定有“弃妻”制度,弃妻时也要到官府登记,否则构成“弃妻不书罪”。
但只有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妻子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子擅自离开丈夫并离开。也就是说,它构成了犯罪。
在汉代,这种制度是明文化的,男人你也不能无缘无故地把妻子给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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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原因。休妻的原因是什么?是“七出”制度。据汉代《大戴礼记》记载,不顺父母、无子、淫乱、嫉妒、恶病、口若悬河(多嘴多舌,挑拨家庭成员关系)、盗窃。
只要你满足这几天,你就可以休息你的妻子。让我们来看看这些文章。事实上,它们比秦朝的法律要好得多。其中一些是合理和公平的,尤其是 “不孝父母”、“淫乱其族”、“盗窃”等,即使现在也是提出离婚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大家都能认可和理解。
然而,也有一些不合理的,比如没有孩子。没有孩子一定是女人的责任吗?这有点牵强。此外,许多女权主义者最不能容忍的是,如果女人犯了这些事情,男人可以提出离婚。为什么女人不能因为男人犯了这些事情而不能呢?
别担心,这项法律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封建社会得到了解决。许多人误解了女性在到达中华民国后提出离婚的权利。事实并非如此。
后来提出了“和离”和“诉说离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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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提出“和离”这个词是在《唐律》中:“夫妻不和谐,和离者不坐”。宋、元、明、清基本继承了这一例子。其中,元代的法律最开明、最自由。
但显然,“协议离婚”已经成为合法的,离婚的权利并不完全属于丈夫。这不能说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它仍然对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产生影响。
许多学者认为“和离”是封建社会的东西。我们目前的协议离婚与之无关。原因是“和离”经常成为“妻子”和“抛弃妻子”的别名,成为“七”的遮羞布。
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具有历史偏见。
@ “和离”制度出现在“七出”制度之后,很明显这是对“七出”制度的补充和调整。“遮羞”就是“调整”。只有了解“七出”制度的缺陷,才有可能“遮羞”。
“和离”正是针对这些不合理的条件提出的,显然“和离”更倾向于妻子。有了“和离”制度,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这不是婚姻制度和立法的重大发展吗?也许总的来说,它还没有达到今天的开明程度,但立法者已经认为“和离”不是一方的事,并将权力范围调整到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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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从“和离”到今天的“协议离婚”很难说没有联系。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条从缺乏到完整,从不合理到合理的整条线,不能分开。
让我们来谈谈这种“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与今天的“判决离婚”基本相同。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今天,都很难判断婚姻是否可以解除,而“诉讼离婚”和“判决离婚”的作用是在达到一定的法律原因后,可以判断婚姻关系的解除。
“诉讼离婚”类似于“判决离婚”的判断标准。
中国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这是判决离婚的两个基本条件。其中,情绪破裂是实质性原因,是确定准予和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律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情绪破裂的表现形式,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性要求。因此,严格地说,“情绪破裂”只应被定位为“判决离婚”的法律标准。
在古代,“提出离婚诉讼”的标准也是定义婚姻是否破裂。
秦律规定,“通奸、重婚、丈夫伤害妻子或妻子伤害丈夫被视为有罪”。这些指控是古代判断离婚的重要标准。这与我们《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判断婚姻是否破裂的标准有多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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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还规定:“如果妻子死亡(逃跑),丈夫可以申请离婚。如果丈夫死亡三年以上,妻子可以申请离婚。”《婚姻法》第四款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这个标准有多相似。
在古代,还有一种叫做“义绝”的东西,也就是说,离婚。这意味着如果夫妻或其中一方与其他亲属或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某些事件,在官方处决后,他们认为夫妻的义应该是绝对的,并被迫离婚。“义绝”是指必须离婚,不能离开,例如,在古代,杀死了岳父和岳母,比如妻子抛弃了他们的孩子,这些都是义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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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次离婚,毕竟不是一件好事,夫妻生活,或者把感情放在第一位。不要总是把离婚这个词放在嘴边,这不仅伤害了对方,也伤害了自己。
如果古代夫妻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女性能主动提出离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