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臣民或今天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不公正的案件或拒绝接受当地的判决,可以直接向中央上诉。朝廷外有一鼓,由升朝官掌管,臣民可以击鼓闻闻。《晋书》记载了这种“登闻鼓”,此后历代都有设定。宋代还设立了与这个“鼓”有关的专门机构。宋初叫鼓司、登闻院,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改鼓司为登闻鼓院,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鼓院和检察院将案件直接呈现给皇帝,由皇帝审理。无名氏《陈州卖米》第一折:“让他贼丑生,百般家智。衙门不能起诉,还要上登闻将怨鼓鸣。可见登闻鼓之有趣。当时甚至规定鼓院、检院不受理,可以向御史台甚至皇帝上诉。当然,普通人看不到皇帝,朝中设理检使。你可以向他报告。
要皇帝断官司,他当然忙不过来,又不能设置替身。当他的登闻规定发布时,世界上真的有很多人进京,甚至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能怎么办?太宗至道元年(995年)下诏:诸路禁民不得越诉。后来详细说明,只有当地路、州、县有受理案件的人才能接受。真宗咸平六年(1003年)还规定,县长官、转运使、京臣僚有机密案件或者刑狱司不接受的案件,经州而州不理经后,可以登闻进。上诉有一定期限,北宋规定半年,南宋绍兴放宽一年。朝廷官员比人民长三年。如遇大赦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至5年。这种“登闻制度”最终徒有其名。
然而,皇帝并非完全不负责任。他知道自己不能打破这么多案件,所以他把权力委托给了各级官员。必须有办法保护公平。宋代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刑事审判制度,包括审判管辖权、审判机构组成、法官回避、法律起诉和审判程序。
宋代县级审判没有重刑,最多只有100根棍子。州级有权判决县级以上监禁案件,也受理诉状和审讯刑事案件。元丰改制前,州可以对包括死刑在内的大小案件进行判决,然后必须报路提刑司批准。设立州级诉讼权限,可以弥补登闻院受理能力不足。路级设有转运司、提刑司等机构,负责定期巡历审查本路州县刑事案件和平反冤狱。这是弥补州县诉讼制度不足的监管措施。中央监察部门不治狱,没有刑事机构,只负责审查地方案件,平反冤案,监督地方官员依法审判。京师是皇室和达官贵人的居住地,皇帝直接受理了此案,并设立了开封府院(南宋为临安府院)、军巡院、御史台狱、大理寺狱、三司及各寺、监狱有20多个监狱机构。这也是扩大登闻范围的另一种措施。宋初至大中祥符两年(1009年),京师案件通常由开封府、各寺、监狱刑事机构审理,送大理寺审理,再送刑事部审理。大理寺不治狱。宋末,开封府、大理寺、御史台成为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京师刑事案件经常移审三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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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特别周密。皇帝认为,这样,不仅有人接受了案件,而且接受了就可以判断,所以他可以省心,少面对人民的投诉。自太祖乾德元年(963年)逮捕南宋末以来,每一位皇帝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修订,导致法律形式非常复杂,包括法律、法规、法令、格式、例子、声明等。,甚至司、路、州、县都有自己的法律。仅仁宗皇佑时(1049-1053年)编修法典,《一司法》2317条,《一路法》1827条,《一州一县法》1451条。叶适曾说过:“我祖宗之治天下,事无小大,听法律。“细者越细,密者越密,摇手举足,常有法禁。(《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三官法、审判分为两个步骤:法度总论二。审理犯罪事实,审理法议刑判决。这两个步骤分为两个程序,前者分为审讯和审讯,即审讯后,审讯结果;后者分为法律审议和判决。检查适用的法律条款后,由其他州官员判决,然后提交其他州官员审议,最后由知州判决。知州在审判中的权力受到限制。审判法还规定,所有参与审判活动的官员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们判错了,他们将一起受到惩罚。在中国古代,如此详细的审判制度是独一无二的。在这一制度下,法律的公平性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然,皇室大臣也不能管得这么严。皇帝没有忘记给他们特别的方便。在他看来,他们的身份高于普通人,不能依法。徽宗在一份诏书中说,如果品官按照常规法律审判,“会让人有一颗轻视自己的心”(《宋史·刑法志》)在专门管辖下规定,朝廷命官违法,地方无权处理。犯罪官员有阴身特权,可免杖、纹法。司法机关判决品官死刑案件后,必须经朝廷百官集议判决。
这样,皇帝就可以在不听报纸的情况下解决世界各地臣民之间的纠纷,让他想要保护的人过上相对自由和放纵的生活。这真是个好主意。恐怕登闻鼓最大的作用不是为人民申冤,而是让人民监督皇帝的工作人员为皇帝工作。这也很有意义。
登闻鼓系统:击鼓鸣冤这个词的系统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