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建立于隋朝,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上没有改变。对于三省制,不同时期的统治者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补充,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六部,自隋唐以来,在中央行政机关中,官、户、礼、兵、刑、工各部的总称。秦汉时期,他的职位是九卿。魏晋以后,尚书分曹治事,曹渐成为部。隋唐时期,他决定以六部为尚书省的一部分。
六部,为什么要用官、户、礼、兵、刑、工六个字?这与周礼的六律密切相关。
以六律为基础,古代帝王决策重大事件,制定法律,确定度量规则,这是六律是事物的基本规律。
“六律”是指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官员法是对官员违反职责的处罚规定;家庭法是对违反税收、田地房屋、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管理秩序的处罚规定;礼仪法是对违反礼仪或祭祀制度的处罚规定;兵法是对国家边防、军事、邮政制度的处罚规定;刑法是对盗窃、杀人、斗殴、通奸、欺诈等一般刑事犯罪的处罚规定,违反诉讼程序的处罚规定;工作法是对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和水利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与中央政府六部相对应的“六律”。中央政府设立了官、户、礼、兵、刑、工六部,律典中相应设置了“六律”。一般说来,官方律师事务所规定的犯罪对应于官方监督管理事务(官方任命、考核、管理);家庭律师事务所规定的犯罪对应于家庭监督管理事务(人口、土地、财政、税务管理);礼仪律师事务所规定的犯罪对应于礼仪、仪式、祭祀秩序的管理);兵法律师事务所规定的犯罪对应于兵法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的事务(军事、边防、宫廷卫生管理);工法律师事务所规定的犯罪对应于工法律(工程建设和水利管理);刑法,特殊情况。刑事部门没有上述特定范围的行政事务,只有与刑事处罚有关的行政事务,没有像上述五项法律那样限制的“刑事法”。刑事部门没有上述特定范围的行政事务,只有与刑事处罚有关的行政事务,没有像上述五项法律那样限制的“刑法”。因此,所有危害人身、安全、管理秩序、财产的刑事犯罪和司法程序中的犯罪都被列入“刑法”。
在元朝和以前的朝代,没有六部分的法律。唐宋法律分为12篇文章,包括名例、卫生禁令、职制、户婚、稳定仓库、善行、盗贼、斗殴、欺诈、杂律、逮捕、监禁等。元律基本上是这样分开的。到明清时期,这十几个名字进一步分为30个,改名为“卷”或“门”;然后这30个“卷(门)”分别分为六律。
[三省六部]中的[六部]是怎么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