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代州县行政官员的设置和职能来看,宋代幕职和诸曹官的特点如下。让我们详细介绍一下。让我们看看!
与唐代州官相比,宋代地方行政官员数量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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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幕职诸官由几十人、十几人减为不超过五人,诸曹官由六曹参军,每曹不止一人减为五人以下,一般各在四人以下。
宋代州级官员的职能有专门的分类。幕职曹官以与人民接触较多的税务、监狱诉讼、救灾等为主要职能,被称为亲民官。在幕职和曹官急剧下降的同时,宋代负责巡逻、盗窃和缉私检查,负责盐、酒、明矾等垄断收入和商业税收征收的各类监管官员,以及由员工数量问题引起的不合理事务、宫观官、待阙官和权力摄影师数量大幅增加。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宋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增加了巡检官和监当官。
宋代地方行政官员减少的原因也在于宋代中央集权的高度集中。宋代军权高度集中。作为作战部队,禁军直接归枢密院、三衙门和皇帝控制,其管理制度与地方政府无关。虽然厢式军队属于当地政府,但其指挥官有自己的系统。
二、从宋代幕职、诸曹官的职能来看。从南北朝到唐朝,地方政府官员和理民州官员分为两部分,宋朝统一。知州等州长官全称为知州军事和某州军事和州事。他们的“军事和州事”是指军事和政治,“州”是指民政,这意味着他们管理军事和民事政治。知州确实对本州驻军负有训练和教学责任。如果有战争,他们是指挥官。然而,宋代幕职官虽然有节奏、防御、团练、军事等名字,但实际上与诸使无关。基本上不理兵役,诸曹官虽然被称为“参军”,但也不参军。
由于财权集中,幕职诸曹官的财务管理职权也较小。
司法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能分工都经过精心设计。宋代县级政府审理日常民事案件和棒以下刑事案件,审理后必须向州政府报告初审情况,由州司法行政官员审理。
一般来说,州政府有两个常设机构审理狱案,即州法院和司法院。在一些地方,也有由幕后主持的直属司法机构。这些机构负责审讯囚犯的调查(调查和调查),或称为推动司法、监狱司法和监狱司法。
司法参军被称为检察官和部门。根据审讯结果,根据犯罪情节,负责为部门检出适用的法律规定,供部门官员在破案时使用。当一个州不同时设立参考、司法和司法时,他的官员将取代他的职责,而不允许一名官员在同一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既是审讯员又是检察官。因此,他增加了一名司法家庭成员,参军并主持了军事庭院。除了参军和分支机构外,宋代州级司法机关还实行了录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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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审讯过程中,幕官有责任纠正错误的判决和错误的判决。审讯没有异议。经长官批准后,通常由推官、审判员或审判员按照司法参军检出的法律规定撰写案件判决书,称为“审判”或“书面审判”,然后由幕官、通判、知州依次签署,并加盖公章结案。
在签约时,如果幕职官对此类已结案的“具狱”有不同意见,也可以与长官争论,以正其冤,雪活冤狱者有奖。
否则,如果监司或中央司法机关在未来发现重大案件的不公正,则“元奏断”官员(司断官)、“定夺”官(法司检察官)、“签字官员”(录问官,即幕职和副长官)都受到了惩罚。
这是宋代法制进步的表现,也是州级官员监狱诉讼职能突出的原因。
三、存在的问题。
宋政府虽然重视地方政治,但选择京朝官员担任州级副长官、大县知县,并为家庭繁多、家庭繁多的大州要府配备了强大的能力参军和司法参军。官员部门为幕后官员曹官员规定了详细的差注条件。
然而,宋代县级政府官员很少,他们不得不依靠大量官员参与司法行政。州级官员的断狱案大多是在县级官员初审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州级官员中,幕职官员,尤其是曹官,大多是各种没有出身的人,他们是新人和第进士的初级官员,或者是进纳的出身,或者是官员的出身,或者是老于选调。其中,精通法律,坚持依法办案,勇于有为,敢于与长二争判是非的幕职曹官很少。大多数人在任无所作为,甚至坚持监狱和县长的旨意,“视监狱县长的笑容为重”,或者把职务交给官员。结果是“州县的小监狱往往多失其平”。
宋代幕职和诸曹官有什么特点?幕职和诸曹官的设置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