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在选拔官员方面不断尝试创新,希望选拔精英,治理国家和政府。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员选拔程序,但一些官员在掌握权力后不可避免地会“恶化”。让我们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让我们看看!
为此,中国各朝代都将设立官员监督机构,减少官员贪污贿赂,如皇家历史医生、皇家历史台、都市法院等。各种法律与监督机构相匹配。通过实施监督机构和配套法律,最大限度地防止官员贪污贿赂。
[img]48592[/img]
经过清代几次修改和扩大,《清代律例》最终作为清代的基本法典,对刑法-贿赂中官员的贪污受贿进行了详细处理。
1、留下赃物:巡逻店官员没有将盗贼赃物交给政府,将被判处40人刑罚。如果赃物属于他们自己的,他们将被判处徒刑。如果士兵犯罪,他们将被判处盗窃罪。如果官员挪用盗窃赃物,他们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2、私人公侯财务:官员私下收受公侯财产的,处100根棍子,罢免官职,边发边充军。如果他们再次犯罪,他们将被直接处死刑。如果公侯与受贿者再次犯罪,公侯将上书自裁,受贿者将被绞刑、斩首或充军。
第三,因公敛财:如果没有上级明确规定,官员因公擅自敛财的,杖60,金额巨大的,绞监候。非公务收钱的官员,以不枉法罪论,无薪的人处以杖100,流放3000英里。如果京城或外省衙门私自处罚民间财产,将被视为赃物。
4、家庭贿赂:官员不受约束,与家人和借款人交流,共同治理犯罪。官员家属奴隶哄抬物价,收受贿赂。如果官员知道他们被处以同样的罪行,那些不知道他们的人将是无辜的。
5、监察官受贿:监察官收受财产的,罪不至死。但是,如果违法,贪污金额超过82人,将被绞刑;如果不违法,贪污金额超过122人,将被绞刑。
[img]48593[/img]
6、官员收受财产:官员违法不浪费的,罢免官员,不再使用。所有出差检查官员在出差检查地受贿,以贪婪赃物和贿赂为例进行治理。同时,他们的总督巡抚以不查之罪处罚。各部院衙门书办招摇撞骗,侵犯国法者,处处斩,知情者分配云贵两广。
凡是勒索穷人的人,如果赃物一两一下,处以100杖;如果赃物一两到五两,处以100戴伽一月;十两以上者充军至绞刑;如果有人死了,无论赃款金额如何,他们都会被切断或绞刑。官员贪污受贿的,月薪一石以上的,收受赃物一两以下的,处杖七十;贪污金额一两五,处杖八十;贪污金额十二,处杖九十;贪污金额十五二,处杖一百;贪污金额二十二的,处杖六十,判处一年监禁...
如果达到82,他们将被绞死并等待。没有工资或月薪不到一块石头的人不会浪费法律。腐败超过122人的人将使用100根棍子,流放3000英里。例如,顺治17年(1660年),山东巡抚耿贪污案爆发。由于他已经死了,他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决。涉案人员贾一奇因贪污金额巨大被判处绞刑,杨桂英贪污金额超过12人,革职调查,拐杖40根,流放到宁古塔。
7.在官方索取财产:如果官员骚扰受贿,将挑起边境患者的重中处置。凡文武官员勒索土官,将徒劳三年,就近充军。凡云贵、四川、广东、广东等地方官员收钱买卖,将徒劳三年以上,就近充军。如果没有强制买卖,他们将像往常一样处理。
八、官员事后收受财产:事后收受财产,徒劳的,以徒劳的方式处理。如果没有徒劳的法律,则以不徒劳的方式处理。其中,无工资者罪减一等。如果官员严重徒劳,他们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官员依法为民,他们就不会追求皇帝。
九、赃物犯罪:无论公私,官员不应收取财产,如果官员收受,则为赃物犯罪。赃物少于一两人,判处二十、一百二人以上,判处六十人一年,五百人,一百人,三年。
[img]48594[/img]
虽然清朝有专门针对官员腐败的法典,但法典是否应用也是在最高统治者的思想之间,如康熙时期的内阁学士、刑事部尚书徐乾学。他在湖广巡抚张旭腐败案中相连,但在康熙皇帝的庇护下,他终于走了。官员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余国柱公开勒索下级官员。同时,他与纳兰明珠结党营私,买卖官员。根据清律,他至少流放或充军,但在康熙皇帝的旨意下,他只是罢官。
因此,虽然清朝有明确的规则来防止和惩罚官员腐败,但它仍然只是“人类治理”。
清朝对官员腐败的惩罚有用吗?归根结底,我们仍然需要[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