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宗建于中原(780年),首相杨燕建议颁布“两项税法”。两项税法是以原地方税和家庭税为主,统一各种税收制定的新税法。因为它被分为夏季和秋季,所以它被称为“两种税法”。下面是详细的介绍,让我们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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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税法是当时赋役制度的全面改革。大历十四年(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首相杨燕建议实施两项税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第一年(780年)第一个月,法令正式公布。
两种税法背景
唐初,征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人丁为基础,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唐朝成立后,土地合并逐渐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逃跑。当农民逃跑时,政府经常指示邻居保险代表他们支付平庸的租金和调整,这迫使更多的农民逃跑。维护平庸的租金和调整一直非常困难。同时,根据垦区征收的地方税和贫富等级征收的家庭税逐渐变得重要。
天宝年间,户税达200多万贯,地税粟谷达1240多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例与租金和调整相当。
安史之乱后,国家失去了有效控制户籍和田亩账户的能力,土地并购更加激烈,迫切需要军费。各地军政长官可以任意用各种名字摊派,不需要中央批准。因此,杂税林立。中央政府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税收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非常尖锐。袁超、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出现在江南,苦于汇聚的人纷纷参与。
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诏令:世界户籍,由当时的刺史、县令根据贫富评定等级差(差派兵役、科税),不得按旧账虚额(原户籍人丁、田亩、租平数)摊及邻保。这其实就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而不是租金、平庸和调整的征税原则。但是没有实施。
永泰元年(765年)又命令:“除了正租庸,其人民不应该有不同的科率。”永泰元年(765年)5月,京兆尹第五琦邀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试图实行古代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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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历四年(769年)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夏秋两次,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从广德两年到永泰两年,他们已经开始征收青苗地头钱。根据垦地面积,他们每亩征税15篇文章,也按占用土地面积征税,但征收资金(货币租赁)而不是租赁(实物租赁)。
两种税法的内容
1、中央政府根据财政支出确定的总税额,按照中央政府分配的数量向当地人民征收;
2、家庭和客户,都是在现在的居州县登记的,根据丁壮和财产的数量定出家门等;
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秋税十一月纳;
4、“租庸调”和所有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5、按户等纳税,按田亩纳米粟,按大历十四年垦田数征收田亩税。
6、无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按其收入征收30分之一的税。
7、寡妇孤独的人可以免税。
8、除此之外,以枉法论。
两种税法的意义
一、积极
自战国以来,两项税法改变了以人为本的税收制度,“只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为本”,使古代税收制度从“舍地税人”发展到“舍地税地”
两项税法改变了根据丁口征收的租税服务。租税服务主要来自贫困劳动者。它以财产的数量为基础,不仅扩大了税收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根据财产的数量,即纳税人的税收能力,使税收负担相对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贫困人民的税收负担,简化了税目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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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调动工人的生产热情是一个历史进步。它为宋代以后的两项税法奠定了基础,是中国税收制度历史上的一件大事。
二、消极
长期不调整家庭等,不能落实贫富分担的原则;
两税中户税的税额是用钱计算的。由于政府征收资金,市场上的硬币流通不足,很快就会出现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应廉价出售丝绸、谷物或其他产品来纳税,这增加了负担;
两税制下的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合并更受欢迎。富人勒逼穷人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后来,它无法支付,只有逃跑,土地集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农民成为了更多的房客和银行家。
两项税法的部分内容超出了客观条件,即“虽然社会经济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但货币经济的发展仍然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根据货币征收租金和税收改革的条件尚不完全满足。”
谁提出了两项税法?实施两项税法对唐朝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