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代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西宁于2069年9月颁布实施。让我们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让我们看看!
当时,王安石为相,与陈升之管三司条例司,命苏辙入三司条例司。吕惠卿依附王安石,苏辙与他讨论时多有抵触。
王安石拿《青苗书》让苏辙仔细讨论,说:“如果有不便,就告诉我不要怀疑。”
[img]45664[/img]
看完之后,苏辙说:“把钱借给人民,利息二分,本意是救济人民,而不是求利。但是,在出入之间,官员们趁机营私作奸,即使有法律,也不能禁止。钱在人民手中,即使是好人也忍不住乱花钱;到了还钱的时候,即使是有钱人也忍不住超过了期限。就这样,怕一定要鞭打催促,州县官的事不胜其烦。唐代,刘晏掌管国家财政,从未向人民借钱。刘燕说:“让人民幸运地得到钱,不是国家的福气;
要求官员依法催促还债,对人民不利。虽然我从来不借钱,但我一直能及时知道四面八方的收获和灾荒谷的价格。如果你有低谷,你会买,如果你有低谷,你会卖。四面八方没有太贵太便宜的缺点。你为什么要借钱?刘晏说的是经常平仓的方法。现在这种方法还在,不整改。如果你真的能对人民的生计感兴趣,那么刘晏的成就就能立刻见效。"
王安石说:“你的话是有道理的,我要慢慢想。”从此一月之间就不谈青苗法了。
那么青苗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青苗法》制定了三司条例司,规定凡州县各民户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向当地政府借现金或粮食补贴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金额按每户资产分为五等,一等户不超过十五、二等户、三等户、四等户、末等户五百文。当年贷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重达4分(利息40%)。
[img]45665[/img]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实施青苗法的最初动机是“富民”、“强兵”。
王安石希望通过青苗法的实施,政府能够避免冗余官员现象,不动摇官僚制度,通过“财务管理”和财务“开源”解决现实中的“贫困积累”困境,同时改善家庭生活,避免被兼并家庭高利贷剥削,使人民不富裕,国家充足。最后,通过使国家和人民富裕,我们可以达到“强兵”的目的。
从客观效果来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给宋政府带来了“富国”、“强兵”意义重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员个人意愿和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因素的影响,民众普遍深受其害,未能达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南宋人对青苗法和王安石的变法行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包括苏哲。他认为青苗法不容易监督,官员会作弊;容易导致资金滥用和本息收集困难,增加地方政府的负担。
青苗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苏辙尖锐地批评青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