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初期基本遵循唐五代旧制。行政机关分为州县两级。宋太宗以后,全国分为几条道路,相当于唐代的道路和元代的省份。这已成为道路、州、县三级。让我们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让我们看看!
[img]44614[/img]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的最低水平,自秦汉以来,历朝不革。宋代县,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长官。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长编》卷11年,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规定县官定制:“县千户以上,依然下令、尉、主簿,三人;如果家庭不到1000人,下令和尉各1人,县令和主簿;不到400人,停止主簿和县尉,以主簿了解县事;不到200人,停止主簿和县尉。”
神宗熙宁后,令二万多户的县增加县丞一员,县丞次于县令,位于主簿、县尉之上。南宋取消县丞。宋制县长官称县令。但史志记载常被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点。知县是知县事的简称。据《长编》卷4年来,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宋代从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开始“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皇史王佑知魏县、杨应梦永济县、屯田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这是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带本官掌管一县之政,即所谓知县事,即一县主要长官。与县的本官县令不同,知县是派遣。
秦汉时期的县等于州,隋唐后改名为州。隋唐时期,州长官都设有刺史。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让文臣知州事”,随后派二品以上官员担任一州长官;主要是为了方便皇帝的直接控制。为更有效地加强控制,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长编》卷四年来,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等通判湖南诸州”。当时湖南刚平定,多留下后一周的老官员。因此,宋太祖命令刑部郎中贾等通判湖南诸州,旨在控制这些留任官员。后来,它发展成为一种定制,以遏制和监视州长官。
《宋会要编稿·职官》卷47说:“通判,州各一人,与长官平等,州府之政统治,藩府或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知州人。又云:“知州,掌郡国政令,通判为二。“这类官员的权力有些特殊:在官位和知州以下,仁宗之前规定,朝廷官员可以晋升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改为三方充知州;在权力方面,通判不仅可以与知州相同(国家公务员必须经知州和通判签署书面许可,所有士兵、钱谷、户籍、服役、监狱诉讼听证,并与守臣通判签字),部官作为皇帝的耳目,有功过及职事修废,可直接通达皇帝。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是知州的副职。当时,人们认为它是“监狱”,这更符合它的身份。
[img]44615[/img]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一般来说,在政治、经济、军事两者兼重的地方设立政府,在重兵的军事地区设立军队,在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立工业区监管。政府的地位略高于州。因此,稍大的州将升为政府。升为政府的州有的沿袭了唐五代的旧名,有的在皇帝不到位时封存或担任官员。派往政府的人通常是更重要的官员。
唐代军队是一种军区,只有军队,五代以后,逐渐与行政区域没有太大区别,宋代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唐代节镇所在地仍保留其军号,也有新改的军号,这叫节度州。但另一个称军的地方,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或领数县,或不领县。这种军队往往只比县略高一级。设军的地方一般在边境,也有关口。宋太宗时期,军队建设最多,共34个,其中河北、陕西、契丹、西夏边境建设15个。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要,在边境地区设军,而在内地关口设军,主要是为了容易弹压兵民叛乱。
比如彭州灌口镇(今四川彭县),乾德四年(公元966年)在永安军,后来一度废为县。太平兴国三年(978年)改名永康军。根据《长编》卷274年,其批文称“永康军正在控制两山六州军的关口,昨天被张商英请废为导江县。如果不是军官,真的不够弹压,可以复旧。“五代军,治所与县治同处,隶属于州;宋代,由于削藩镇兵权,取消了支郡制度,军队不得不与州府并列。至于监管,其实和县差不多,但是因为它直属京师,不属于州县,所以也列在州里。监也有领县者。府、军、监的设官与州大致相似。《神宗正史职官志》说:“知州事,判州事一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重轻,资级应选省充。”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这些朝代又沿袭了哪个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