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仲宣在金州当知州市长,被认为是帝国重用的干部。只是国家和人民对得起他,他却对不起人民和国家。张在金州知州任职,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做坏事。结果,他被双重规定。在张的案件中,他被判处死刑,但法官援引老例,他被判处流刑,流放海南;附加刑是脸上刺字,另打三五板屁股。
这个案子已经是皇恩浩荡,但神宗皇帝认为这还不够,就把这个案子提到常委会再议。大臣苏颂说,张市长的案件太重了。宋神宗说,那就减少一些,不打屁股,只在脸上刺一个字。苏颂说,不,张仲宣至少也是市长,算是中高级干部,把中高级干部和那些强盗窃贼一样,皇家就没有体制。宋神宗高兴地点点头,将此案改为“免战纹,流海外”。屁股不打,脸也不破,判他异地为官。
事实上,根据大宋祖宗的法律,张市长砍头十次并没有受到冤枉。大宋开国皇帝赵匡胤颁布的《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浪费法律的,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张市长腐败了15多人?@ 大宋在刑法中也明确规定,即使遇到大赦,贪污犯也不得搞监外就医、取保候审等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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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张市长的案件看起来很普通,但实际上在宋朝的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那时起,宋朝干部犯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腐败和其他职务犯罪,审判不再仅仅是规章制度,而是“宋朝命官赃物抵消死者,如不处罚”,“永远定制”。
为使大宋干部率先进入和谐社会,在审判过程中还增加了一条规定:“品官犯罪,三问不承,即奏请追捕。也就是说,上级干部犯法待审,可以被许可三次。“你老人家贪得无厌?回答说:“没贪。再问:“你老人家真的没贪?回答:“真的没贪。再问:“你老人家真的不贪啊?“真没贪,是你搞错了。“哦,我们搞错了”,法官对嫌疑人说:“走吧,我们去喝酒吧,我请客,你付钱,为你压抑。”
然而,“三问不承”的规则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即证据不足的职务犯罪者。假如人证、物证都是板上钉钉的,那么你可能要尽快认罪,法庭上还安排了竹板,“若情理重而隐隐,方许枷讯”。但即使坦白了,大宋也不会对你怎么样,摘下帽子就可以抵头了。假如真的关上了,住在牢房里,也不要害怕,体验一下生活。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当他离开监狱时,他的工作仍然有安排:根据不同的情况,“授予诸州参军,授予其他司法部门,京朝官员,幕布,命令记录船长等等”可以说是付出了“道”。
大宋时期,只要是干部,不管犯了什么法律,都没什么大不了的。宋仁宗时有个宣徽南院使叫郭承佑,“坐盗金银什物,计赃一百四十一匹”,无事可做。只是贪污,不入罪,但郭承佑凶残无道。在职期间,他随意决定与士兵和人民分配,杀死了许多人的生命。还有“善于留粮纲,批宣头,不发兵还兵”、“借翰林器,进出拥旗枪”等罪行。处理此案的是包拯。他把断头台磨得很亮,但案情报告给了皇帝,但结果只是“罢工徽南院使,许州总管,迁徙节保静军,知许州”,他的职位仍然是市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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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特人性,只是郭领导手中惨死的士兵和人民?人性体现在哪里?若法律面前人人都有人性,那就没什么好说的,只是大宋官员的违法行为与普通人有所不同。例如,处理一般盗贼:“使盗贼十贯,奏裁;七贯,决杖,纹面,隶牢城。同样是盗窃财物,官盗偷千贯万贯没事,民盗偷了十贯就掉头了,人性在哪里?更别说人性化执法了,干脆叫“官性化执法”。
宋朝对官员的处罚严厉吗?详细说明宋朝对官员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