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青苗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是许多读者特别想知道的问题。让我们详细介绍一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看看。
《青苗法》制定了三司条例司,规定凡州县各民户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向当地政府借现金或粮食补贴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金额按每户资产分为五等,一等户不超过十五、二等户、三等户、四等户、末等户五百文。当年贷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重达4分(利息40%)。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实施青苗法的最初动机是“富民”、“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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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希望通过青苗法的实施,政府能够避免冗余官员现象,不动摇官僚制度,通过“财务管理”和财务“开源”解决现实中的“贫困积累”困境,同时改善家庭生活,避免被兼并家庭高利贷剥削,使人民不富裕,国家充足。最后,通过使国家和人民富裕,我们可以达到“强兵”的目的。
从客观效果来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给宋政府带来了“富国”、“强兵”意义重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员个人意愿和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因素的影响,民众普遍深受其害,未能达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南宋人对青苗法和王安石的变法行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包括苏哲。他认为青苗法不容易监督,官员会作弊;容易导致资金滥用和本息收集困难,增加地方政府的负担。
宋代青苗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青苗法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