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有汽车、卡车、泥车等高端交通工具,但也有马车和牛车。虽然马/牛车的速度不如高端交通工具快,但撞人也是致命的。在古代,交通事故经常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古人是如何处理的?
唐朝开创了交通立法的先河
唐太宗时期,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行人“从左到右”的规定,即进入大门必须向左行走,出入大门必须向右行走,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交通规则。唐代宗李宇时期,中西陆路重要交通枢纽西州(今新疆吐鲁番)高昌城发生交通事故,提高了唐代的交通立法。
换句话说,当时的高昌城是最大的国际商会,而南门是高昌城最热闹的地方。进出城市的人必须经过这里,这已经成为企业必须竞争的地方。商人张游鹤的商店就在这里。有一天,一个8岁的蓝色孩子金儿和一个同龄的铝制孩子想坐在张游鹤的商店前玩。
这时,一位名叫康失芬的雇员正开着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也许是因为他开车累了,不幸的是,他的泥牛车把金子和思子碾碎了。金子受了重伤,腰部以下的骨头都碎了,生命难以保护;思子腰骨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金儿的父亲史刷和思子的父亲曹没有同意:提起诉讼。
史刷向政府提交了一份起诉书,解释了儿子被牛车碾碎的事实,并要求政府处理:“男金儿八岁时坐在张游鹤店前。他被金王奴的雇员康失芬弄坏了。他的腰骨折了。今天,他很困,担心自己的生命不存在。请处罚他。”。然后曹没有提交起诉书,这意味着与史刷相似。
随后,一位名叫“舒”的官员(官员在唐代公文中签名时,只签名不写姓氏)接手了此案。首先,他询问了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是正确的;第二次,舒询问了康失芬案件的细节。康失芬回答说,他借了牛车。因为他不熟悉开车的牛的习惯,当牛跑的时候,他试图抓住它,但他“抓不住它”,最终导致了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的计划是什么。康失芬表示愿意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死亡,然后依法惩罚自己。舒终于同意了康失芬的意见。
唐朝关于驾驶伤人的法律规定
唐代驾车伤人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卷26中有一条规定:“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和人群中,无故行车的人鞭打50人,杀人的人减斗杀人一等。”这条法律的意思是,如果跑车和马在人群中受伤,将比斗杀人罪减少一等量刑。
《唐律疏议》卷21也有“保辜”条款:“所有保辜者,手脚打伤人限10天,其他物体打伤人20天,刀刃和汤火伤人30天,肢体折断50天。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限内以其死者,各依本打伤法。“保辜是唐代的法律术语,这意味着在伤害案件中,当伤者的伤势尚未确定时,首先保留罪犯的指控,让他们先为受害者筹集资金进行治疗,然后在一定时间后进行量刑。
根据这一规定,康失芬案件的保存期为50天。他将来会被判什么刑?这应该根据金儿和思子在这50天内的病情来判断。如果金儿和思子只有一个人死了,他就会被判流放3000英里。因为他开车伤人,他的罪行比斗殴轻一个等级。斗殴杀人是死刑,减少一级是长流3000英里。
康失芬驾驶伤害案表明,早在唐代,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就达到了相对完善的状态。交通事故案件适用保辜制度,可以将人身伤害与责任救济相结合,责令肇事者积极治疗受害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害的后果。该系统的设计既科学又人性化。
唐代开创了交通立法的先例:人们不能随意进出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