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小说中经常有“下午三刻”的情节。比如《古今小说》第39卷《任孝子烈性为神》,被判处凌迟处死,被拘留到刑场,“只等下午三刻”。结果,任居然坐在刑场上。
那为什么犯人行刑选在“午时三刻”呢?古代法律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
事实并非如此。例如,唐宋时期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月朔望、上下弦日、每月禁杀日(即每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不得执行死刑。此外,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不得执行死刑。
有人认为,按照这样的规定,唐朝一年可以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80天。在行刑时间,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申请时间内行刑(下午1:00至5:00左右)。不是“下午3:00”。明清法律只规定了与唐代相似的行刑日期,对行刑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相反,也有黄昏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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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的一个奇案记录在清人笔记《梦厂杂着》中。蔡阿三,当地一名强奸杀人犯,被判处死刑。钉封文件(死刑执行令)到达时,恰好知州公出,州里只有一个官目(管治安监狱的小官员),无法监斩。官目找当地驻军的游击(军官)商量,游击说:“文武一体,我为什么不能监斩?如果要求邻州知州按照制度进行监斩,至少需要三天时间,期限会延误。官目拆封,下令提取死囚。两人商量停当已经是下午了,拖到行刑时已经快黄昏了,来到城外刑场,天下起雨,天色更暗。作为刽子手的营兵从来没有杀过任何人。行刑前,他们一杯接一杯地喝酒。持刀上场的人喝醉了。他们听到一声“斩”,挥刀砍。当他们看到死囚倒在地上时,他们报告了“斩”。官目和游击都躲得远远的,不敢上前检查,派千总(军官)检查。那千总上前马马虎虎地看了一眼,说:“身首分离一丈多远,还活着吗?于是草草结束了。但第二天收尸,却找不到尸首。游击队和官目惊慌失措,在刑场附近悬赏搜寻,终于在茅坑边找到了蔡阿三。原来昨晚那把刀砍在肩膀上,他半夜醒来挣扎逃跑,但伤重走不远。吏目叫刽子手补几刀,才算完事。这件事被老板发现后,两广总督亲自审讯,设定刽子手和千总是“受贿卖放”,判绞刑立决;官员决定囚犯漫不经心,处绞刑等候;知州和游击队都是为了玩忽职守,被判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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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清代刽子手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明清小说中“下午三刻”的判决应该只是当时政府的惯例,或者说书人和作家的普遍观点。那么下一个问题是“下午三刻”的秘密是什么呢?
在古代,一昼夜划分为十二个小时,又划分为一百刻(“刻”原本是指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桶一昼夜滴完,分为一百刻)。“时间”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元,换算比较麻烦,平均每小时合八三分之一。“午时”一般在今天中午11点到13点之间,中午3点将近中午12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间。在当时人们看来,这是一天中“阳气”最盛的时候。
在中国古代,人们一直认为杀人是一件“阴事”。无论被杀人犯罪是否应得,他的鬼魂总是纠缠法官、监狱官员、刽子手和其他与他被处决有关的人。在阳气最高的时候行刑可以抑制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于“下午三刻”行刑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古代社会犯人通常选择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