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确实是一个非法治社会,但制定法律是历代皇帝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之一。以汉代为例,法律太多了,可以说是汗牛满楼。小何做了九章,韩信订了军法,叔孙通制了仪法。到了汉武帝,“三百五十九章,死罪有一万多种。法律文件有几个亭子,典者看不见。隋唐以后,国家颁布了更多的法律法规。
古代确实是非法治社会,但制定法律是历代皇帝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之一。以汉代为例,法令之多,可谓汗牛满栋。萧何作九章,韩信订军法,叔孙通制仪法。到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死罪有一万多种。法律文件盈利于几阁,典者无法见证”。隋唐以后,国家颁布了更多的法律法规。皇帝自然非常重视官员学习法律,因为他有法律。秦丞相李斯曾向秦始皇报告,提出“若要有学法令,以官为师”,即想学法令的人,必须以各级官员为教师。
唐睿宗也是提倡官员学法的典范。他曾下令:“律令格式,为政之本,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自寻找。依然以司格令书在大厅的墙上,俯仰观瞻,使免遗忘。“这一段后面几句话的意思是,各级官员要在院子的墙上张贴法律规定,方便官员随时阅读,牢记在心。历代皇帝不仅倡导官员学习法律,还严格考核奖惩官员,引导官员自觉学好法律,用好法律。
宋太宗开始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资格考试”,具体做法是:各级官员组织统一的“试验”考试;考试内容是考官提供几个司法案例等材料,考生根据材料撰写司法判决,综合调查考生是否了解法律法规,是否整合,甚至文理顺利,书法是否美观。这种方法不仅迫使官员认真学习法律,而且放弃“死记硬背”,学会灵活运用法律处理公务;考试结束后,法院根据官员的考试结果决定升降。
明朝官员学习法律不仅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教材,即朝廷编写的官员法律公式(相当于现行的“公务员执法手则”),还规定了官员学习法律的评估和处罚措施:“所有国家法律都要熟悉,解释法律意义,解决事务。每年年中都要逐一考核。如果有不能解释、不懂律意的人,第一次罚款一个月,然后犯四十,第三次犯在衙门递降叙用。与宋朝只“罢免官职”相比,明朝的惩罚措施确实不文明,因为涉及到“打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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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明朝相比,清朝不仅更加严格,而且经常进行突击检查。《大清会典》载有雍正三年皇帝批准的奏本:“后年年底,刑部堂官传来满汉司员,酌情挑出一条律法,使这条律文能够完全背诵。考试分别上、中、下三等,排名第二。“说:一年底,清朝司法部长突然召集干部职工,随意挑选当时的法律,要求干部当场默写,然后将考试成绩分为上、中、下,向皇帝报告。不难想象,考试成绩优秀的官员认为他们的名字可以让皇帝知道,荣耀和快乐也可以想象。
倡导学法、评估学法固然重要,但大胆甚至破格提拔精通法律运用的官员,可能是古代官场“学法热”的根本原因。《汉书·路温舒传》说:路温舒放羊时,以蒲草为最后通牒,读书,被县政府录用为小官;“因学律令”成绩,被提升为狱史(相当于监狱长);继续学习,坚持不懈,“县里所有疑问都问”。从“小官员”到“监狱历史”,这在当时确实是一个伟大的飞跃,因为路兄弟继续深造,很快也担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完成这个困难行动的“华丽转变”,真的没有“潜规则”,是路兄弟喜欢学习法律。
在古代,不仅“临时工”因学法而得到提升,即使你是“刑满释放人员”,只要你精通法律,你也可以“复出”当官。汉宣帝时,夏侯生因研究《尚书》而被关进监狱,并与前总理府官员黄霸成为“狱友”。在一起服刑的过程中,夏侯生觉得黄霸在法律领域很有才华。几年后,两人相继被释放后,夏侯生在被“平反”为国家监察部长后,立即向皇帝推荐了黄霸,因为他非常精通法律。不久,黄霸被朝廷任命为扬州刺史。
重赏之下,一定有勇夫。由于“精通法律”也可以迅速提高,所以古代官方“学习法律”,一些著名的大师也迅速看到巨大的市场,以自己的声誉作为品牌资源,创办私立学校,法律学习作为学校的王牌专业,广泛招聘各级官员和学者为学生,意外之财。董仲舒把自己的法律研究经验写成“公羊监狱16篇文章”,教学生在自己的私立学院赚钱;当时,一群精通法律的“精彩”人物辞职,专门从事培训行业,以赚大钱。
古代皇帝重法治:汉武帝时期有一万多种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