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剥夺受刑人生命最严厉的刑罚。由于死刑的严重性及其不可挽回性,所有法制文明国家对死刑的适用都非常谨慎。在现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查死刑。所以在中国古代,被判死刑是否可以得到审查?中国古代法律对刑罚执行也有严格的制度规定。至少从汉代开始,死刑判决必须经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即所谓的“囚犯报告”。
古代的死刑审查制度包括死刑审查和死刑复奏。死刑审查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然后在最终判决前向皇帝报告。死刑复奏是指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在行刑前再次请求皇帝批准。
中国古代死刑审查制度建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在汉代,死刑审查制度处于萌芽阶段,皇帝出现是为了仔细决定高级官员的生死。只有年薪超过2000石的官员才需要皇帝在处决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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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汉代的死刑审查制度只适用于小范围内,只对部分案件进行审查,并不普遍适用于全国所有的死刑案件。在汉代,死刑是否可以审查取决于官员的等级。
魏晋南北朝,死刑审查制度逐步建立。《魏书》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死亡不能复活,俱乐部监督员不能平等,监狱成为一切。皇帝亲自问,抱怨是绝对的。诸州国家的大开放是先漱口,然后实施的。”
到隋朝,死刑三复奏制度才正式建立,皇帝应该在刑前三次演奏。因为每个死刑案件都要复奏三次,所以被称为“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记载:“开皇十五制:死者,三次演奏后决。”也就是说,三次演奏可以决定是否最终被判处死刑。
唐朝时,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当地死刑案件适用于“三复奏”,北京大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于“五复奏”。司法官员不玩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唐六典·刑事部》记载,死刑前一天允许两次,死刑当天仍可复制一次,尽量避免无辜的错误杀戮。
后来,为了避免错误的杀戮,唐太宗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三复奏。然而,由于古代交通不够发达,地方政府离首都很远,实施“五复奏”是不现实的。因此,唐太宗规定三复奏适用于当地政府,北京大师实施五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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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那些犯有“邪恶反抗”(即殴打和谋杀祖父母、杀害阿姨、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丈夫和丈夫的祖父母和父母)以上罪行的人,以及那些作为贱民的部曲和奴隶女仆杀害主人的人,他们可以在复制后使用死刑。唐代建立的死刑审查制度一直被后来的朝代所使用。
明清时期的死刑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和秋后决(秋后执行)两种形式。清律称前者为“斩立决”、“绞立决”,后者为“斩监候”、“绞监候”。任何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案件,如谋反、大逆、谋反、杀人、强盗等,都应当立决,一般死刑等待秋后决定。
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都批准了这两种死刑。对于立决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经刑事部门审批,由法院审批,然后送大理寺审批,然后由三法司最终审批。对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审制度进行审查。朝审是天顺二年下诏,三年实施,从此“永为定例”、“每年霜降后”、“历朝遵行”。历史上称之为“朝审始于天顺三年”,成为秋后处决重囚的年度必行制度。
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实行秋审和朝审两种审查制度,所有斩监候、绞监候的案件都要经过秋审和朝审。秋审是地方各省审查的监候案件,朝审是刑事部审查的监候案件。
在古代,执行死刑非常谨慎:隋唐时期,皇帝需要三次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