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期,中国有一起情节简单的伤害案,即《宋史刑法志》记载的著名案件“阿云之狱”。宋代犯罪时,后经明至清末,围绕案件的定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历史评论多认为,“阿云之狱”实际上是一场变法之争。尽管如此,本案的判决结果已成为中国古代司法的一个亮点,即与古代传统法律中刑法适用最重要的原则——自首的认定有关。
宋史刑法志记载的案件“阿云之狱”发生在宋神宗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13岁的登州女孩阿云(今山东登州)仍在孝顺母亲,孤独无助。没想到阿云的叔叔贪图钱,竟然把阿云卖给了一个叫魏大的老单身汉,用几石粮(价值约等于现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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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长相丑陋,阿云不愿意这个亲事死活,但却打不过叔叔。于是阿云做出了大胆的决定,杀死了魏大。
阿云晚上悄悄来到魏大家,正好魏大睡着了。阿云拿起砍柴刀,朝魏大砍了一会儿。被惊醒的魏大下意识地翻身,用手挡住了他。阿云看到魏大醒来,又惊又怕。他丢了柴刀,转身跑了。
当时,阿云只是一个13岁的小女孩。她很虚弱,对魏达很虚弱。除了砍掉魏达的手指,魏达身上的其他地方都有皮肤创伤,这没什么大问题。于是,儿媳没有结婚,差点丧命的魏达立即向官员报告,说有人想杀了他。
知县立即抓住了阿云,说这个案子显然是你干的,你招募,以免遭受皮肉的痛苦。阿云也不依赖,没有隐瞒事情的整个起源。不到一天,谋杀案就被告破了。
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根据今天的法律,必须根据伤害或杀人未遂定罪,这类案件更多,永远不会引起热烈的讨论。阿云杀害未婚夫的行为可能是为了反抗包办婚姻宋史许遵传说:“一开始,云许嫁不好,嫌婿陋。“结婚前,我厌恶了丑陋的未婚夫,后来仇恨变成了坚决的行动。保险做刀下鬼的男人,没有记载有坏迹,理论上应该算是无辜者。维护社会稳定是任何时代法律的直接目的。阿云不想嫁给魏某,也从来没有剥夺过魏生命的权力。虽然没有杀人的后果,但伤害或杀人未遂是清楚的。封建时期,以“杀人偿命”为准则,对故意伤害杀人罪处理严厉。
当时,登州知州许遵审理了此案,这与刑事审判院、大理寺等司法机关对“绞刑”的判决有很大不同。他的理由是:第一,阿云“许嫁未行”,只能“以凡人论”,情节较轻,不能以杀夫论罪;第二,讯问后立即承认所作所为,应当“自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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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遵认为,阿云被许配给魏大时尚,在孝顺母亲期间。根据宋代法律,孝顺期间的婚约无效。此外,阿云被叔叔逼婚,他不同意这段婚姻。因此,这段婚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是非法的。
刑事部门不接受许遵的辩护,仍然维持死刑判决。这时,事情又发生了一个戏剧性的转折点。许遵被调到大理寺担任大理寺清,这是大理寺的最高官员。现在许遵掌握了案件审查的主动权,阿云被改为有期徒刑。两位著名的皇帝大臣发动了辩论
但是御史台又辞职了。御史台相当于现在的纪检监察部门,专门负责监督政府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御史上,皇帝弹劾许遵,说许遵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更不用说徇私舞弊了。没有人相信许遵和一个农村平民女孩有什么私人交易。
神宗皇帝把这个案子送到翰林院,让当时最著名的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来判断。虽然王安石和司马光都很佩服对方的才华和性格,但他们的政治观点却大不相同。
司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决,王安石支持徐遵的有期徒刑判决。两位翰林学士在法庭上争吵,没有人能说服任何人。
但司马光和王安石争论的真正意图并不在这里。当时,王安石在法庭上提倡变法,司马光坚决反对变法。以皇帝的诏书为准,证明皇帝的旨意有最终解释法律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可以修改和改变法律,这是王安石实施变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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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早在案件发生前的7月,宋神宗就颁布了一项法令,称所有谋杀受害者都会受伤。司法官经审问即将纠缠时,罪犯自首,并根据谋杀减刑二等论处。刑事审判院和大理寺判处阿云死罪,并以违反丧葬期间不得结婚的律文为由向皇帝报告。皇帝在承认这一判决的基础上赦免了阿云死罪。
不久,朝廷大赦了世界,阿云被释放回家。回家后,阿云又结婚生子了,案子似乎真的结束了。
宋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67岁的北宋著名大臣司马光终于当上了宰相。司马宰相上台后,翻出这起旧案,重新审理。审判结果是,一名已被释放回家的农村妇女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斩首公众。
这时,案件发生已经17年了。作为宰相,司马光和这个农村女人有什么怨恨?为什么已经过去近20年了,她一定要死?
事实上,问题不在于案件本身。这仍然是派系党争的问题。关键原因是皇帝和大臣们对如何识别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自首和广泛争议。这一争议绵延两朝,史所罕见。但进一步思考,从“阿云之狱”涉及的皇帝和大臣的轮番辩论中,我们也可以隐约看到北宋王安石变法引发的党争日益激烈。大臣党争,历代不绝。虽然孔子曾经说过君子群而不是党,但君子结党自汉以来并不少见(如东汉党囚之祸)。
为什么司马光一定要把一个乡下女孩放在死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