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代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由制定三司条例司于2069年9月颁布实施。主要是改变旧常平仓制度“遇贵量减市价,遇低量增市价”的刚性做法。灵活将常平仓、广惠仓储粮转化为成本,以20%的利率借给农民和城市手工业者,缓解民间高利贷剥削现象,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实现“民不富而国用足”,改善北宋“积贫”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在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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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来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期,唐朝中央政权被各种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更悲惨的是没有钱。当时出现了青苗法,主要目的是为皇帝创收。
宋代青苗法不仅可以增加政府收入,还可以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和救济民户。它与以往的常平仓制度有很大关系。
旧常平制度主要是在丰年适当提高价格[dí]防止谷贱伤害农民;在荒年适当降低价格[tiào]大米,平息物价,拯救人民,即“遇到贵减市价,遇到低增市价”。卖米的时候,价格不能低于成本,可能会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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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仓制的出发目的是好的,但其自身及其运行存在诸多缺陷,未能达到预期目的。@ 常平仓数量较少,一般只设在州县的治所所在地,所能覆盖的区域人口相对有限。@ 熙宁之前,常平的购买资金来自暂时留下的资金,但到期时,需要连本带息一起提供给朝廷的资金、朝廷的拨款、卖方绝田的收入以及当地筹集的资金。但由于“积贫”的现实困境和北宋财政制度的特点,地方政府财政相对紧张,往往缺乏购买大米的资金。
当时,常平的货币和粮食仍被三家公司和转移使用,导致常平仓库缺乏货币和粮食。此外,常平仓销售程序繁琐,实施中经常出现官商勾结、销售价格不合理等现象。这些因素使常平系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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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苗法前,宋代有常平仓、义仓、广惠仓、惠民仓等救济形式。这些形式为后续的青苗法提供了借鉴。义仓、广惠仓、惠民仓提供无息贷款,但效果不佳。常平仓主要是无息贷款,但部分地区实行有息贷款。在西宁之前,政府利用有息贷款救助人民,防止并购房屋高利贷剥削和扩大政府收入,在一些地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王安石在知明州鄞县实施。
可以说,青苗法的制定是受当地实践的启发,特别是李参、王广元、王安石等人在知明州鄞县的实践,针对常平制度的不足,增加了经济改革的新目的。
幼苗法的起源时间是什么时候 青苗法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