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带给大家古代男人冷落正妻,专宠小妾,会受到什么惩罚?有兴趣的读者可跟着看看。
在中国古代,夫妻之道不仅是家庭重要的伦理关系之一,也是家庭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历代,皇帝们毫不犹豫地使用法律手段,明确规定了对妻妾的处理失序。
在古代社会,妻妾之间的差距不是一星半,而是天壤之别。“妻子,齐也,和丈夫在一起”,不仅要在明媒结婚,还要在死后和丈夫一起埋葬。牌位入庙,名字入谱,受家族后人的香火祭祀。
“妾,也,只能见到丈夫”,没有盛大的婚礼,在丈夫和妻子面前,没有座位。妾的来源主要是购买收入,或由奴隶上升。
妻妾在身份和地位上的高低一目了然。@ 妻子有继承子嗣、持家管家的责任,而纳妾多是出于“娱乐”的目的。
为了维护妻妾之间的纲纪,防止妻妾失序,早在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就严格规定“如果丈夫有两个妻子,他就会受到惩罚”,也就是说,一旦一个男人有了另一个妻子,他就会被杀。这大概是对妻子唯一性的最早确认(不禁止纳妾)。
在唐代,对妻妾失序的惩罚更加详细。《唐律疏议》规定:“所有有妻子都有更多的妻子,只有一年;女人的家庭,减少一年。如果欺凌和结婚,只有一年半;女人不坐着。分开吧。”
在这里,对于重婚和骗婚,只坐一年半的牢房,比《法经》中的处罚轻很多,至少不用丢头。
至于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的情况,《唐律疏议》规定:“以妻为妾,以丫鬟为妻,徒弟两年。以妾为妻,以丫鬟为妾,徒弟一年半。每个人都是对的。”通过监禁和纠正名称,这些法律要维护的是封建社会严格不可逾越的妻妾之间的区别。
宋代基本继承了唐代的法律传统,遵循了《唐律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妻妾失序。
明清时期,随着理学的普及和封建政治的加强,对妻妾失序、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的处罚更加简单粗暴。
根据《大明会典》的规定,以妻为妾的,杖责100人;妻子还活着,以妾为妻,杖责90人,责令改正名字,让妻子为妻,妾为妾。如果你有一个妻子,你必须娶一个妻子,也就是说,重婚,你仍然责怪90人,并命令双方离婚。
但是,老话说得好,“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旦遇到妻子不能生育,若不纳妾,难道要让男人绝户吗?当然不是。
《大明会典》规定:“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鞭打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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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建立后,对妻妾失序的处理基本照搬了明朝的法律。
虽然大多数王朝不遗余力地惩罚妻妾失序,但大多数都是针对普通人的。对于皇帝、公公和大臣来说,有无数的例子忽视了他们的妻子,宠坏了他们的妾,导致他们的妾超过了他们的妻子。
一方面,它反映了家庭伦理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妻妾的伦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是松散和失范的。
在古代,冷落正妻、专宠小妾的男人会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