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清是中国三大司法官员之一,是三种产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官员。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以自行勾结死刑囚犯,造成许多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为了总结刑狱,大理寺开始作为审查机关。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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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命李仕鲁为第一任大理寺卿,正五品。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被判刑,共平共狱。审判司对大理寺所理的所有刑狱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以增强大理寺的权力。由此可见,明太祖非常重视这一执法机关。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24年6月(公元1391年),太祖将大理寺周志清提名为清,并表示:“大理之卿,即古代的法官,历代都是斯官,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代称戴舟。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原,狱以无怨,故流芳后世。今命尔是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不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可方古人,不负命也”。
大理寺掌权为“审平反刑狱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并不容易。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官部尚书简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其详细。居是职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应从堂上官精加考,庸俗不称,贪婪苛刻者罪,有奸犯科,责令相互纠缠。违者,一体论罪。”
历史演变
大理寺是封建朝廷的最高审判机关之一。秦时被称为法庭船长,汉因之。汉景帝更名大理,后来被称为大理,后来被称为法庭船长。大理寺位于北齐。隋朝在北齐建立了大理寺,唐朝以后的所有朝代都建立了大理寺。唐高宗和武则天也曾更名为详细的刑事寺庙和司刑寺。
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以自行勾结死刑犯人,造成许多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为了总结刑狱,大理寺开始作为审查机关。
大理寺卿的官职是什么?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