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和刑事部有什么区别?一个审判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另一个负责审判的罪犯。这个评分期主要可以分为隋唐和明清时期。隋唐时期大理寺刑事部只是一个执行机构,大理寺是主审部门;直到明清时期,刑事部的权力开始增加,并承担审判责任,而大理寺负责反驳和平反对不公正和错误的案件。
[img]344454[/img]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法司制度。遇重大案件,以大理寺卿、刑部尚书、侍郎、御史中程为三司使处理。
刑部在这一时期的权力相对较小,而大理寺的权力相对较大。
刑事部:审查大理寺审判案件,对平民和七品以下官员有行刑权。
大理寺:大理寺是案件的主审部门,相当于最高法院。
[img]344455[/img]
御史台:负责文武百官监督,并可参与大案重案审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中高级官员不属于刑部和大理寺管理,而是由门下省直接监管。
宋朝以后,门下省的权力基本被掏空,官员的管辖权也属于大理寺,刑事部只是执行机构。
明清时期
明清两代仍实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制度。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审理,又称“三法司审理”。
在此期间,刑部的权力开始增加,而大理寺的权力则逐渐减少。
刑部:刑部负责审判业务,而不是大理寺。清朝刑部也有复审和刑事审判
[img]344456[/img]
执行罚款的权力
大理寺:大理寺已成为一个谨慎的刑事机关,主要管理不公正、错误的案件,清朝大理寺的权力进一步下降,只审查刑事部门的死刑案件
都察院:监督审判机关,有权“大事演奏、小事决策”。清都察院还将参加秋审和热审,并负责监督百官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一个是冤案,一个是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