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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徽宗在位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

宋徽宗,中国北宋皇帝,画家,书法家,宋朝第八位皇帝。每当你提到这一点,你就必须给你一个详细的描述

宋徽宗时代是北宋社会救济体系发展的高峰期。养老院、安济坊、漏泽园等救助机构得到广泛建立,管理方法相对成熟科学。

这一时期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无疑受到宋徽宗君臣盛世情结的影响。

过度的扶贫措施,在社会生产力低、全社会财富有限的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宋徽宗时期,蔡京当政期间,社会救济制度迅速发展,达到北宋以来的最高峰。

宋徽宗在位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

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救助机构普遍建立,管理方法成熟科学。

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宋徽宗君臣的繁荣情结。

一、宋徽宗时期社会救济机构的普遍建立

《宋史·食品志上六》记载了宋徽宗时代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

在崇宁初,蔡京当国,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几倍。差官卒充使令,放火头,有饮食,给以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或有帐帐,雇用乳母、女使,糜费无艺,不可避免地收敛,穷人乐而富人扰乱。三年后,又置漏了泽园...置籍,埋人深三尺,不暴露,监司巡视检察。安济坊也募僧主之,三年医愈千人,给紫衣,祠部各一个。医生给手历,以书治愈失去,年终考其数为殿最。诸城、寨、镇、市户及1000多名知监,根据各县增设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道路遇寒僵仆和无衣丐,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孤贫小儿可以教人,让他们上小学听读,他们的衣服比常平头的钱还厚,还是免入斋。抛弃孩子,雇人乳养,还听宫观,寺院养为童行。宣和二年,诏书:“居养、安济、漏泽可参照元丰旧法,裁立中制。应居养人日给杭米或粟米一升,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儿童减半。安济坊钱米依居养法,医药如旧制。漏泽园除了埋葬依据行条法外,还应资给若斋等事悉。

本资料详细概述了宋徽宗时代蔡京当政以来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的发展过程以及中间存在的弊端。

崇宁元年(1102)7月,蔡京任右仆射。上台之初,社会救济制度迅速实施。

首先,在京师和地方建立了收养寡寡孤独的机构居养院。

但崇宁四年前,包括开封府居养院在内的京师数量应该不多,收养人数也不广,从那以后就有了很大的变化。

自崇宁元年以来,地方居养院一直有很大的发展。而且崇宁五年,全国居养院之名始得统一。

随着居养院数量的增加,无论是地方还是京师,收养人数都在增加。

例如,大观元年(1107)闰十月,对于京师居养院,徽宗诏日:

“在北京,当冬天很冷的时候,一些乞丐没有衣服,经常倒在街道上。他们的养老院停留在寡妇和孤独的人身上。冬寒雨雪是否有衣服赤裸的人,应当收入养老院,依照养老院的法律。”

就当地居养院而言,也是如此。

大观二年八月十九日,由于邢州巨鹿县发生水灾,官私房屋等都被冲泡,徽宗下诏:

“见在人家如法救济,如有孤遗及儿童,并侧近居养院收养。”“等有人知道,长(至)十五岁听从便”

为及时有效救济,政和元年正月底,徽宗下令常平司可“先斩后奏”,先救济,再汇报。

政和四年(1114年)四月,徽宗再次听从建议,下令寒雪异常天气,允许无限期支付救援费用 济。

因寒冷而临时住在养老院的流浪者的居住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延长。

地方政府有责任及时将流落在当地的“僵仆”送往居养院。

如果我不想去养老院,我会把它送出界外。对于那些不退货的人,当地官员应及时发现并处理。

安济坊是与居养院同时设立的治疗病人的机构。

崇宁元年八月辛未,置安济坊,养民之贫,仍使诸郡县并置。

此后,各地相继建立了安济坊。

宋徽宗在位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

宋神宗时期,埋葬死者的漏泽园主要在开封府实施。崇宁三年,从开封府界推广到地方州县。

到崇宁四年,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基本建成。

北宋朝廷一再强调,各级部门要认真贯彻政策。

五年九月后,崇宁将这一制度推行到千户以上的城寨镇市。

大观年间,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制度发展较大。在政治和初期,这些制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但总的来说,直到宣和结束,北宋的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社会救济制度一直在发展。

二:宋徽宗时期社会救济机构管理的完善

宋徽宗时代,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的设置,就地域范围而言,遍布北京师范大学和地方州县镇城寨。

就涉及的财产而言,有房屋、土地、衣食、医药等。

就救援对象而言,它是老、弱、病、残、寡、孤独等需要救援的人。

要管理好这些事务,需要很多部门和人员的共同参与。

(一)参与救助的机构、人员和资金来源

一般来说,从朝廷到地方,参与救援的机构和人员涉及面广。

例如,京师居养院涉及官部和户部。官部派人员救济,户部拨出和审核经费。

元符元年(1098年)9月2日,宋哲宗旨:

"开封府仍然每年冬月巡视京城冻馁者,官部差待阙小使臣,同职员画地分扶,付福田院,根据实数申户部。

地方知州、通判、县长、佐、路级监察人员、常平提举官等都要加入对救助对象的管理服务,而最基层的则是保正、长等。

具体执行主要是僧侣和其他雇主。

养老院、安济坊、漏泽园等机构的资金来源如下:一是户绝财产,二是常平息资金,三是个人捐赠。

个人捐赠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稳定性。就朝廷而言,首先是户绝财产。如果户绝财产支出不足,就拨常平息钱。

9月6日,崇宁元年(1102年),徽宗诏:

“寡妇孤独应居养者,以户绝财产给予费用,不限月,依乞丐法给予米豆。如果不足,支常平息钱……”

崇宁二年(1103年),怀州申请安济坊费用常平钱支付,因此户部重申先用户绝财产,若不足,再支付常平钱。

由于户绝财产数量少,有时会被各种势力侵吞,@ 随着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的快速发展,其资金来源和制度保障仍然是常平钱。

《嘉泰会稽志》谈到常平的钱时说:“崇宁中,开始收学校养士的费用。至于养老院、安济坊、漏泽园,至于花石,都是在这里拿的。”在事件中,孙圣乞求恢复常平:

臣伏见神宗皇帝修行常平之政,提举官行其法于天下。时间充斥着钱谷,福州大县到百万,小县还有六七十万。在崇宁,他开始收取学校养士、居养、安济、漏泽园等费用。自从政和以来,他就获得了花石的资本。横费30年,丧失18年。

孙靓的演奏是指责蔡京当政以来对常平钱的浪费和徽宗君臣的肆意挥霍,但也可以看出常平钱在促进宋代社会救助制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常平钱是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的经济基础。

(二)各类档案和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奖惩措施

档案的设置在各种救助机构中至关重要。包括被救助人员档案、服务人员档案、各种费用档案等。

档案资料是检查和评估救助工作强度和绩效规模的依据。

为被治疗患者设立档案,可检查医生治疗的数量和质量,被治疗患者的档案也是联系其亲属的依据。

建立和完善服务人员档案和财务收支档案,也可以防止救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崇宁三年(1104年)2月4日,中书省言:

“诸以漏泽园埋葬,县及园各置图,使大厅柜封锁。以图籍交授令替移。监司巡历,取图籍点检。埋葬者,人给地八尺,方砖二口,以元寄所在地、月日、姓名。如果他的后代、父母和兄弟,今天的葬礼名称和年月日都刻在砖上,立峰记得上面的法律。没有棺材的官员给予,已埋葬的子孙亲属认可,今乞改葬者,官员问葬,验籍付款。军民贫困,亲属愿意埋葬漏泽园的人听指占葬地,给地九尺。无缘无故放牧,仍在中疆置房,以为祭奠之所,听亲属享受祭祀推荐,并下令。”

由于全国救助制度的推广,救助人数迅速扩大,服务人员的劳动强度和负担也大大增加。

宋徽宗在位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

这就需要增加服务人员,相应增加他们的劳动报酬。

十二月十九日,崇宁四年(1105年)兴元府言:

“盗唯朝廷在养院,惠养寡寡孤独。而置安济坊,医理病人,召有行业僧管勾外,有见管簿,自来止是使厢典抄转收支,难以出纳。除了月粮的身份,今天想乞讨的是一本军典,典比附在司书手的文字上。军典每月加米、泡菜钱,一贯文字,犯罪,依重禄法,常平钱米支付。所有纸笔的使用,量行支破。其他县差本县手分一名,兼管抄转收支,一年一替。如果蒙施行,乞下有司的颁降将在路常平仓司实施。”

这个请求已经批准了。

北宋朝廷为实施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制度,制定了多项奖惩管理办法。

如崇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诏书,对安济坊病人医生的管理考核作出了明确规定。

并随时对京城、京畿道、外路的救济制度进行检察监督。

诏日:

“自京师至外路均行居养法,并置安济坊。犹豫虽然不是寡寡孤独,而是老病废,委自贫困,实在无法自存。命运拘文,然后就不和居养了,我很可惜。可以立条委当职官员审察诣实,许与居养。在文行下速行。安济坊医生,人给手历,以书所治疗愈失,年终考会人数,以为殿最多。奖罚条格仍然确定。或其司奉行不谨,导致德泽无法下调,外路委提出常平司,京畿道委提出刑狱司,常切检察。外路仍允许他司分巡,均必须受诉。御史台仍允许在都城内进行纠劾。”

对弄虚作假、敷衍的人,要予以处罚。崇宁五年(1106年)8月11日,诏书:“诸漏泽园、安济坊、州县人数有限,责任长,无病,埋葬人员充电。100根棍子仍然是第一次实施。”

21日,尚书省言:“江南西路新差转运法官祖理奏:‘偷看漏泽园,州县追求尚或灭裂,埋葬不深,导致暴露,不是陛下爱人的意图。’望诏访问州县,漏泽园收埋遗骸,深三尺。或者不到三尺而暴露的,应当让监管部门意识到,应当按劾。”

对表现突出的官员进行奖励升迁,反之,将被降职。

例如,开封府老城左厢居养院提辖使臣左班殿直兴宁因“奉行勤恪,民得所归,至于欢呼感激”,转一官。

江东省溧阳县将居养所房屋分为八个房间,使男女不同,不相干扰,知县转为两官晋升。蒋迪经理安济坊不称职,被降职。

三:宋徽宗时期盛世情结和社会救济的利弊

宋徽宗时代的社会救济制度无疑是向全国推广的。

五年《中吴纪闻》卷:

“崇宁中,有旨:州县居民养老院存老人;安济坊以养病人为基础;漏泽园以埋死者。吴江邑又小又窄,所以县学之东的缝隙以次而为。学习的时候,所有的学生都在学习,而几个人相对相邻,这就是所谓的生、老、病、死。”

这一记录都是在嘲讽宋徽宗时代蔡京当政期间实施的三舍法、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制度,但正好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宋徽宗时代社会救济制度的大规模发展和广泛的受众。

宋徽宗时期社会救济制度的大力发展离不开徽宗君臣的盛世情结。

徽宗即位后,确立了绍述父兄的事业。

在社会生活方面,就是大力推进神宗哲宗以来的社会救济制度,创造一个贫有所养、病有所医、老有所归的和平盛世。

据《徽宗本纪》记载,崇宁四年五月乙丑,徽宗诏说:

“人民是邦本,本固邦宁,天下承平日久,人民都是普通人,养生送死还没有遗憾。我非常同情。今天的寡妇和孤独有居养的方法。如果他们生病了,没有医生,他们就会安定下来。济坊,贫而不葬,为之置漏泽园。我 志于民深,监司守令奉行不忽。"

崇宁五年九月二日, 徽宗再次下诏,曰:

“养老院、安济坊、漏泽园惠及世界穷人。比尝尝,闻一闻就绪。尚担州县忽视了追求,失去了检察机关,仁泽没有调查。常平司的双重提升没有导致文具破裂。城寨镇有1000多户市民,有知监,许依县规定增设,使惠民无告,称我意。”

宋徽宗“惠及世界穷人”的理想,使北宋的社会救济体系在强大的专制国家机器的推动下前所未有地发展起来。

朱子的《书廖德明仁寿庐条约》中有这样一段话:

国朝被命令...一百多年。至于崇宁和大观之间的成功和治愈,惠泽洋溢,非常繁荣。上圣之心犹一夫之无,始诏县立安济坊、居养院以收邱病的老人为基础。

宋徽宗时代的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制度,将原本相对临时、规模较小的救助点发展为经常性、规模较大的救助机构。

救助面从京师、京畿道, 延伸到城镇甚至偏远农村,扩大了救助对象和范围,规范了救助机构的管理,有一套监督、激励、奖惩制度。

从京师的开封府尹到路级的常平司和刑狱司官员,地方州县的知州、通判、县令、佐,再到农村的保安、主任,都要负责养老院、安济坊、漏泽园的管理。

皇史台、提举常平司、提点刑狱司都有权监督制度的实施,受理人民投诉。

社会救济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体现了人性化、科学化的一面。

宋徽宗在位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

例如:虽然对救援对象的救援期限有具体规定,但如遇寒冷等特殊天气,应适当延长救济时间,灵活处理。

另一个例子是,在安置救济对象的住宅时,将健康人和疾病人分开;将重病人和轻度病人分开,防止相互感染,便于治疗。男女不同,方便,人性化。

宋徽宗时期的社会救助制度对南宋乃至明清都有很大的影响。

虽然南宋的救济制度有地方化、市场化的趋势,但毫无疑问,南宋的养老院、养老院、慈幼局、安济坊、漏泽园制度继承了北宋后期的制度。

当然,向上负责的制度弊端往往会使许多好事在执行过程中变形。

比如对安济坊患者的治疗,对医生的医术要求太高,疗效不好要处罚,以至于有些医生避之不及,冒名顶替。

再比如,在实施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制度时,过度追求奢侈浪费。

一些地方官员从事面子工程,浪费金钱和人力。为了避免惩罚或奖励晋升,一些州县官员往往严格规定基层收养人的数额。

而基层便造假,虚报数字,应付上级。

更重要的是,为了创造一个繁荣的场景,宋徽宗和蔡京君臣在实施社会救济制度时,不顾国民经济实力和民力,提前消费和过度消费。

由于徽宗和蔡京君臣的巨大成就,由于地方州县及其执行官员的过度奉行,宋徽宗时代的社会救济在繁荣发展的背景下,难免会顾此失彼,难以持续。

但其制度实施中出现了“穷人乐而富人扰乱”的现象, 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度实施中的“抑富济贫”因素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实践。


宋徽宗在位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宋徽宗在位时期的社会救济制度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