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饥荒的威胁下,人们的心浮动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此时,山西的局势并不安静,其余的扭曲部队总是受到干扰,山西相邻的陕西和甘肃爆发了“变化”,对当地官员来说是稳定的秩序不仅直接关系到救灾的成败,也关系到清朝的生死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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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权经常称赞山西的“民性纯洁”,说人们“认为饥饿是应得的,没有强烈的抢劫案”,但这只是一个立面,旨在衬托“圣朝”的“深厚仁慈”,长期在晋民的皮肤上出汗。当然,事实并非如此。对于那些在饥饿死亡线上挣扎的人来说,法律是一件高蹈覆辙的事情。为了维护秩序,曾国荃不仅用各种行动宣示了朝廷的恩泽,安抚了人民,还采取了许多铁腕手段。
光绪三年九月,他在给下属的书中说:“查灾放救,先安民心为要。...至于散布谣言、匿名揭发帖子、打破非饥民行为,必须有奸研招摇潜踪。对境内无业游民的清查是最重要的。地方官员可以清查,不要让聚党生事。如果外国人面对可疑的人,他们不允许在中国生活。普通本地的饥民希望有涓涓细流的救济来生存,而不敢萌芽异志;各种小吃都很小。我害怕我的严格预防。我无法勾结,也不敢觊觎它们。此时此刻消失在萌芽状态。“一位将军向他汇报了派兵巡逻的情况,他更详细地指示道:“挑选16名谨慎的士兵。作为两个班,每个班轮流检查四个要点,布局最合法。但能使民间屡见有兵,奸民自恐,良民自安。每个二名都不嫌少,若多则不足分布,而且恐益民间鸡犬之惊。
但是巡哨兵最安静,一定要让坏人害怕,不要让好人害怕。从那时起,这个地方就安静了。又称商贾粮车过境,任意拦截,无所畏惧,或三五同伙拦阻孤身行客,抢劫物品。这样,粮贩就没人敢来了,国内粮安得不缺日形。关不细,仰即加意巡逻,遇截粮拦路行劫案,一经获得,即行会同地方官讯明情节确实如此,禀请当地正法,以安商而富民食,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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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地方正法”,是地方官员在非常时期的廉价行为权,是典型的“非常手段”,即使在当天也是违法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有特殊的效果。李提摩太去山西救灾。他目睹悲剧后很困惑。为什么他很少看到抢劫?原来“?一个村庄贴出通知,宣布巡抚有令,任何人都敢行凶抢劫,村长有权对抢劫者进行当地法律。因此,犯罪现象出奇的少。”
果不其然,他很快就看到路边挂着“两个人头的笼子”,“这是对试图暴动的人的警告。”在西方文化背景下,李蒂摩太也理解了这一点。他在回忆录中说:“当时的社会状况需要高压政策。”
然而,如果“当地正法”无度实施,那绝对是人民的灾难。在山西旱灾中,“当地正法”是否滥杀无辜?你不妨先看看曾国权的一封信。当时,当地官员遵守“当地正法”的命令处决了犯罪嫌疑人。曾国权在息州提交的官方文件中批准:
“本爵部院前因旱成灾,恐怕有不屈不挠的人炒饥民抢劫富户,谋为不轨。他们是通理所属的。如果有以前的土匪乘机倡首为乱,他们可以当地正法遏制乱萌。今天的小偷杀死了巡夫案。无论是事后谋杀还是临时谋杀,总是一个普通的谋杀案。他应该遵守例子,填写格录供,通知复审,并根据拟议进行调查。在这个州之前,请就地正法是草率的,也就是应该就地正法的罪犯,也应该等待遵守。但是,在请示之前,他敢于等待指示,突然行正法,处理他们是冒昧的,这是非凡的疏忽。本应立予撤参,以重人命,但业务按自行检举,请照常议处。而且这个州灾难很严重。正当户口清查和救助处理紧急时,不容易生手。阿姨从宽记三次以上,以示薄惩。...而且后来遇到这样的案件,不候指示擅自便,定行严参,决不宽。凛之!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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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当地法律”的命令,当地官员可能会很高兴,并“从重到快”救灾中发生的所有谋杀案。这封信透露,曾国权显然意识到了这种危险。他反复强调和警告,普通的谋杀案必须回到正常轨道,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清代回变时的罕见秩序:曾国荃用头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