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大宋朝的灭亡是“文明的中断”?这将从11-13世纪的宋朝开始。唐宋的变化代表了南宋灭亡后的现代化进程,导致了历史上的一定程度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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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锐的明末思想家黄宗羲和王夫之都意识到,宋朝的毁灭无法与其它朝代的更迭相比。黄宗羲说:“夫古今之变,到秦而一尽,到元而一尽,经过这两尽之后,古圣王之所以同情爱人,经营者荡然无存。王夫之说:“二汉、唐之亡,都是自亡。宋亡,则举黄帝、尧、舜以来道法相传的天下而死。宋朝的死亡不仅是一个王朝的灭亡,也是一个超越一般性朝代替代的历史性巨大变化。用那个时代的话来说,叫“亡天下”;用今天的话来说,大妨被称为“文明的中断”。
元朝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及其影响,深刻重塑了宋后中国的历史。我们选择大人物,介绍以下回潮——“家产制”。原来宋人有“天下为公”的政治意识,就像一位宋臣告诉宋高宗:“天下人,中国人,祖先人,群臣,万姓,三军人,非陛下人。“天下不是君主私有,而是天下人共有。草原统治者将征服的土地、人口和财富视为“黄金家族”的私有财产,实行中世纪的“投下分封制”。“投下户”是草原贵族的属民,就像魏晋隋唐门阀世族的部曲农奴一样。
“家臣制”的兴起
宋人认为君臣之间是一种公共关系:“君虽能使臣,但不能违理而妄作;臣虽共君,但不能二道而曲从”。君臣之间,“各有职业,不相侵”。入元后,这种公共君臣关系被私人主奴关系所取代,臣成为君之奴隶,许多大臣甚至需要入宫服役。在主奴关系下,君主当然是生死攸关的。如果你想要廷杖,就像惩罚你的奴隶一样。一位明朝观察者说:“三代以下待臣的礼物,至胜国(元朝)极轻。”
诞生了“诸色户计”
众所周知,宋代实行招聘制度,人民基本不再需要服兵役,劳动力也很少见,贫困服务也开始折扣结算。进入元后,征服者按照旧草原制度,实行“多色家庭计划”制度:所有居民按职业分为家庭、军事家庭、站、工匠、盐、儒家、医生、音乐家庭等,职业一旦确定,就不容易,代代相传,并承担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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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口制”的出现
宋朝基本上废除了奴隶制,但元朝的征服者从草原进入了“驱逐”制度,使奴隶制死灰复燃。所谓的“驱逐”意味着“驱动人口”,即在战争中被俘后,被征服者被迫成为奴隶﹑由人驱动的人口。元朝的宫廷、贵族和政府都有大量的“驱口”,他们都是依附于官方或贵族私人的奴隶。
实行“匠籍制”
宋代的官营手工业大多实行“和雇制”和“差雇制”。“和雇”是指从劳动力市场招聘工匠。作为雇主,政府和工匠之间的雇佣关系是平等和自由的;“差雇”强调征收性质,但政府仍需按市场价格向工匠支付工资。元朝将全国工匠纳入工匠身份,迫使他们免费在官营手工厂工作。
恢复“路引制”
汉唐时期,人要想出门,必须先向官方申请通行证,称为“过所”。宋人有迁徙的自由,不再需要任何“过所”。然而,元朝实施了“路引制”来限制人口流动性。元会典中有一种立法叫做“路人检查引导和放行”:“凡行路的人,先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召保,给公凭,方许其他地方勾当。....经关津渡口后,检查此放行,经司县呈押;如无司县,于尉司或巡检呈押;无公开引用者不得安定下来。遇宿止,店家也验引,明附店历。...违者,止理见发之家,鞭打27次。商人外出旅游、投宿时,必须持有官方出具的“文引”,类似介绍信,才能允许放行、住宿。
“籍无制”的泛滥
国籍没有,即政府没收罪犯的家属、奴隶和财产。秦汉时期,国籍制度相当繁荣,但到宋朝时期,国籍制度的刑罚很少适用,并严格控制适用。例如,宋孝宗的一项立法规定:“自今以来,如果有合法合行的人没有财产,他们必须申请刑事司法审查,并得到报告。还是让我们公司经常意识到,如果有违庆行为,按勃以闻,许人户越诉。入元后,籍没制度再次泛滥,如忽必烈的一道诏书说:“任何一个官守不勤于工作的人,都不要问汉人,回来,都是惩罚,而且没有家。当然,这是财产权观念退化的体现。制度化的肉刑和酷刑。汉文帝废除肉刑后,青(刺面)、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等肉刑已基本不用,宋代承五代旧,保留刺面刑,但一直不敢恢复。元代将肉刑入律,如“偷牛马人”。陵迟等惨刑只是宋代的法外刑,很少使用。元代正式编入法典,取代绞刑成为元代死刑的两种执行方式之一。陵迟开始泛滥,导致中国法制野蛮化。
“人殉制”的死灰复燃
作为一种古老的野蛮无知习俗,汉代以来的中原王朝已经基本消失,只有零星的自愿葬礼。契丹、女真等草原部落在北方仍有殉难的习俗,这应该是社会尚未完全开化的体现。没有关于元朝贵族是否保留人类殉难的记载,但毫无疑问,元廷鼓励民间殉难。《元史》记载:“大同李文实妻齐氏、河南阎遂妻杨氏、潘居敬妻陈氏、王成妻高氏以志节,顺德马奔妻胡闰奴、真正的妻子周氏、冀宁的妻子魏一红以夫死自吊自杀。朱元璋在这一恶俗中长大,建立明朝后,就恢复了人殉之制。
设立“海禁”
中国的“海禁”也始于元朝。元廷统治中国不到一个世纪,但已经实施了四次“海禁”。在“海禁”期间,商人不得出海贸易:“禁止私人贩卖海洋的人,拘留他们首先储存的宝藏,并由官员购买。匿迹者,许可,没有财富,半告诉”;海外贸易只能由政府出资的“官本船”垄断。这与宋代鼓励和保护民间商船出海贸易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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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宵禁”
宋代以前的城市有“宵禁”制,宋代“宵禁”制瓦解,出现了繁华的夜市。然而,元代又恢复了“宵禁”。晚上过后,禁钟响了,即居民不允许出行、吃饭、点灯。“看守者,在街上巡逻,检查禁令后是否还有灯。如果某个灯没有熄灭,留下符号记在门上。第二天早上,房主被法官讯问。如果没有话可说,他将受到惩罚。夜间禁时后,有人行街被逮捕,第二天早上送往法庭。
治理体系的粗俗化
元朝的文化水平与宋朝不同,也导致元朝不能继承宋朝发达而密集的治理体系,如在法律领域,正如中华民国法学家徐道邻先生指出:“元进入中原后,宋朝优秀的司法制度,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分支机构和转移调查制度。“粗俗治理制度的特点是税率超低,政府只能维持最简单的形式。用孟子的话说,这叫“浣熊路”;从现代的角度来看,简陋的政府根本无法在历史转型时期组织社会经济创新。可以看出,元代征服者从草原引入的制度具有明显的中世纪色彩。它们的实施意味着“唐宋变革”的现代化方向已经逆转。
为什么大宋朝的灭亡是[文明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