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明朝的税收制度吗?今天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这两种税法源于唐代中期首相杨燕的建议。一般来说,它是以资产作为衡量一个人纳税的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实物税仍然是主要的。直到唐穆宗,政府才明确规定,纳税可以支付金钱或丝绸。每年夏秋两季收缴整齐,故称“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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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成立后,仍采用两项税法。然而,由于每年支付辽、西夏、金等国的“岁币”,宋政府对丝绸的需求量很大,因此制定了“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它们通常用丝绸代替身丁绢这个名字。人们实际上的负担更重了。
元朝统一中原后,由于缺乏汉化的不断努力和蒙古权贵的内部斗争,蒙古元在中国实行的税收制度十分混乱。当时对平民的剥削主要分为税粮和科差。在北方,税收和粮食分为地税和丁税,而在原南宋统治下的南方地区,仍然遵循宋代的旧制度,即按地亩征收夏秋税。秋季税收和粮食、夏季税收包括木棉、丝绸和丝绸。科差制度规定“每两户出丝一斤,随丝线颜色输给官员;每五户出一斤,随丝线颜色输给当地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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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土地税和人口税以黄册和鱼鳞册为征收依据。黄册是注册全国户籍的户籍,以上交户部的黄色封面命名;鱼鳞册是测量全国土地后绘制的图册。每个家庭的土地位置、大小和形状都标在鱼鳞册中,
因为田图形状像鱼鳞,因为它的名字。在明朝中叶之前,两项税法仍在实施,但具体内容也发生了变化。明初基本遵循唐宋以来的两项税法。夏季征收的夏季税仅限于当年8月;秋季征收的秋粮仅限于第二年2月。一般纳税以实物为主,除米麦等外,还可折纳金、钞、金、银等。例如,除了夏税丝、绵和秋丝外,还增加了所谓的“农桑丝丝”和染料等税科。除了与农业有关的税收外,明代商业的发展程度远远超过了前代,市税、关税和进口税已成为明代税收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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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明朝中期,由于服役严重,人们大多被迫逃跑,生产受到严重破坏,国家财政陷入危机。万历九年(1581年),税收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张居正实施了“鞭子”法,新税法将政府征收的所有实物都改为货币。它标志着两项税法实施1300多年的终结,也宣布了实物税的消亡。
明朝的税收制度是什么?明朝税收征收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