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的许多典籍中,都有“刑始于兵”、“师出以律”、“兵律”的记载、军法如“军律”也有很多专篇。特别是在唐代,有一套完整的包括“法律”、“令”、“格”、《卫禁律》等“风格”齐全的军法、《擅兴律》、《捕亡律》、《官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等,详细规定了军人的职守、奖惩。凡违反“令”、“公式”中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法律”、惩罚“格”。
最早的军法是什么时候?还是个谜。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让我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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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是统治军队的法律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具有阶级性和强制性。在中国原始社会,由于当时正处于公有制和军事民主时期,战争的胜负直接关系到部落各成员的生死存亡。男人、女人、老人和年轻人经常自愿参加战斗,不需要使用强制性的军事法律来约束。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形成、氏族制度的瓦解和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战争开始成为争夺政权、巩固政权的斗争。在原始社会,军事民主制下的群众武装开始转变为奴隶主操纵的军队,专门用来压迫大多数人和掠夺财产,掠夺和维护奴隶主的政权。
此时,战争的胜败直接关系到奴隶主贵族的切身利益。对于大多数军队成员来说,平民和奴隶关系不大,他们对战争的态度也没有贵族那么积极。为了鼓励参战,提高军队士气,出现了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和明确的奖惩规定。
对立功的士兵,按照圣旨或者军律奖励金钱、官爵、田地、奴隶,对违反纪律、军律的官兵处以杀戮、鞭打、徒刑等处罚。比如《尚书·甘誓》记载,夏为了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在与胡氏战争时(今陕西省户县西南部),在战前召集了带领军队的六位贵族,动员和宣布战前纪律和奖惩标准。
规定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勇敢战斗,努力完成战斗任务的,在寺庙奖励;不努力执行命令,不能完成战斗任务的,将在寺庙里杀死或降为奴隶。”战争在甘中,是召唤六清。王说:……用生命,欣赏祖先;佛陀用生命,在社会上杀死你。”这种简单的口头规定军事纪律和奖惩的做法是早期的军事法。
有人认为,这种口头纪律和奖惩虽然有军法的意义,但却有很大的随意性,奖惩也不容易一致,不能算是军法。中国的军法大约形成于春秋战国之交。此时,各诸侯国频频“争霸”、为了提高军队的战斗力,诸侯国明确规定了对战争的奖惩,建立了以军事功绩授爵制度为中心的奖惩制度,结合严格残酷的刑罚,形成了强制性、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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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些军法由于诸侯国的情况不同,实施程度也不一致,但基本精神是根据官兵在战争中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惩罚。当时,秦国得到了彻底的实施,具体的规定是秦国,这一制度在商鞅变法时得到了全面的实施。
根据出土的秦简《军爵律》、《商人》等文献,可以看到赏罚的具体规定。比如士兵个人在战争中杀敌一人,免除全家人的兵役和税收;士兵个人杀敌军官,获得第一名,授爵一级,给田一顷,宅九亩,赏农奴(妾)。;大军作战,在攻城作战中斩首8000多人,野战中斩首2000多人,均被评为“满功”,军队各级军官均升一级,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级;士兵五人一伍,其中一人逃跑,剩下的四个人被判处两年以上徒刑;害怕死亡,临阵逃亡,被判处死刑,在千人大会上上车裂等等。
@ 春秋末期的大军事家孙武,在《孙子兵法》一书中,也将军法列为战争的五大要素之一。写道:“故经以五事,学校以计索其情:一说,二天,三地,四将,五法”。显然,当时的军法已经成为军事建设和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有些人认为军法的形成应该更早。据《周丽·夏官》记载,“如果有国有大事,帅气的国子会导致天大子,只能用。如果有甲兵,就授予车甲,合一卒,有司,以军法治。”。从这段话来看,军法显然已经存在了。此外,据《司马法》记载,虞舜时代的作战命令是建议性的。我希望民军能理解国王的困难,自动为国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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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代的作战命令是强制性的,发布在军队中,希望民军完成国王考虑的任务,商代的作战命令也是强制性的,发布在军队阵列中,统一所有的意志,共同对抗敌人。周代的作战命令也是强制性的,只有在与敌人即将对峙时才会下达,以鼓舞士气和斗志。“有虞氏戒于国中,欲民体其命。夏后氏誓于军,欲民先成其也。在军门外发誓,欲民先以待事。周将交刃而誓,以致民志也”。
从这些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军法的形成就像其他事物一样,有一个形成和丰富的过程。那么,它是在春秋战国之交还是在夏初形成的呢?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唐代出现了一套完整的军法。最早的军法是什么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