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代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西宁于2069年9月颁布实施。让我们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让我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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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改变旧常平仓制度“遇贵减市价,遇低增市价”的刚性做法。灵活将常平仓和广惠仓储粮转化为成本,以20%的利率借给农民和城市手工业者,缓解民间高利贷剥削现象,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实现“人民不给国用足”,改善北宋“积贫”现象。
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在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被废除。
幼苗法的内容
1、贷款还规定,每年春耕夏耕时,“以常平、广惠仓钱谷为陕西青苗例,预借,出息二分,与夏秋税一起缴纳。如遇灾难,许展至丰熟日纳”。
2、贷款方法和数量
(1)五户以上构成一保,约定所借钱币,由栖息地户长根据每户物力“识别”。每户贷款再少也不能少于一致。
(2)不愿贷款的,不能强迫贷款。其中一些人愿意借谷物,也就是说,按时间价格计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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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希望贷款人与主户合保,以及主户物力的数量。
(4)如果支与农村人户有剩余,“也按土法,表与坊郭有物业可抵抗的市民”。
(5)按户贷款:“第五等和客户不得超过1500、第四等3000、第三等6000、第二等1000、第一等15000多元”。从以上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其特点是“以货币贷款还款代替旧实物贷款还款”,但存在弊端。
幼苗法的利弊
一、青苗法的利益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实施青苗法的最初动机是“富民”、“强兵”。希望通过青苗法的实施,政府在不动摇官僚制度的情况下,避免冗余官员的现象,通过“财务管理”和财务“开源”,解决现实中“贫困积累”的困境,改善家庭生活,避免兼并家庭高利贷的剥削,实现人民的充分利用。最后,通过使国民富裕,达到“强兵”的目的。
从客观效果来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给宋政府带来了“富国”、“强兵”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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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法的弊端
首先,利息不低。王安石设定的标准是年息二分,即贷款一万,借款一年,利息二千。其实已经很高了,各地都要加码。
地方政府的具体做法是在春季发放一笔贷款,半年后收回,获利两分。秋季发放另一笔贷款,半年后收回,然后获利两分。因此,贷款为1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4000元。最初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低息贷款已成为政府垄断的高利贷。此外,由于不同的实施,一些地方的利息仍然很高。
更不用说高利率了,手续还是很麻烦的。过去,农民向富裕家庭贷款,双方可以通过谈判价格来达成交易。后来,向政府贷款,先申请,然后批准。道教程序,必须支付官员的“福利费”。每一个程序,都被贪官勒索一次。
更可怕的是,为了实施新政策,王安石向全国各地发放了贷款指标,规定每个州县每年必须贷款多少。这样,地方官员就更难分配了。当然,在分层分配的同时,也像往常一样分层增加。因此,不仅贫穷的中农,而且富裕的中农、富裕的农民、地主也必须“提供贷款”。
因此,人们增加了负担,地方官员增加了收入。
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