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武帝制定了“家庭调整”的经济体系。家庭调整有三个内容,即占地制度、家庭调整制度和品官占地阴客户制度。家庭调整制度的实施是晋朝独特的特点,也是太康治理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下面将为您带来详细的介绍,让我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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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调整是从东汉末开始征税的制度。“调整”作为政府的一种收入形式,始于东汉时期,质帝的第一年(146年)
9月,朱穆奏云:“河内一县只有8万多个品牌、素食、齐、谷,公共有15万匹。官员没有钱,都是出于人民。”。这种“调整”的对象是县,属于财政体制问题。桓帝和灵帝都有“调整”的记载。建安五年(200年),曹操部下的都尉李通,“急录户调”,“收其丝绸”。说明已经实行户调。
占田制
占地制度是将占地制度与税收制度相结合的法律法规,即“限田”、“占田”、“课田”,将屯田区改为郡国,使原来接近奴隶的租户成为自耕农。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是限制富裕家庭和贵族占有土地的数量。
民屯制度废除后,贵族和官僚争相占领土地,隐瞒户口。原来的屯田客要么投靠豪门,要么游食贩,再加上服役军人,有一半不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农业被废弃,国库空虚,人民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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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种情况,西晋政府在太康元年(280)采取了两项重大措施:罢州军人归农,颁布占地制(占地、课田令)。占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地70亩,女子占地30亩。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上课(男女16-60为丁,15-13、61-65为次丁)。官员以官品高低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50顷,到第九品占10顷,每品减5顷。此外,还规定可以根据官品高低遮遮亲属,最多可以到九族。
从占地制度的内容来看,它是一种既保障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土地制度。占用土地制度不是政府授予土地,更不用说授予农民地主的土地,而是允许农民在土地制度破坏的前提下占用土地。占用土地制度中关于官僚占用土地、阴客、阴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是限制官僚特权,而是确认和保护占用大量土地和户籍的既成事实。与曹魏时期的自耕农相比,户调增加了一半,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实际上还不止于此。曹魏的田租是按校亩征收的,占地制的田租是按丁征收的。无论丁男、丁女、次丁男是否占用规定的课田数,都必须按法定课田数缴纳。
为什么晋武帝制定了[户调式]经济体系?户调式有哪三个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