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历史悠久。说到土司,它不是我们现在吃的吐司,而是少数民族的管理制度。土司制度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将简要介绍土司制度。
一般历史界认为,土司制度始于元代。还有一种说法是,元朝没有“内汉外夷”的意识,在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下,“华夏”是不可能产生的―“夷狄”的对应概念,所以“土官”和“流官”之间不可能有区别。但土司制度不仅包括“土官”、事实上,据推测,中央政府建立土司制度并不是为了区分华夷。元代土司是否制度化,特别是是是否有区分“土司”和“流官”的意识,可能值得继续研究。然而,元朝有意识地任命酋长为“土司”、实行“以夷制夷”政策是“土官”的事实。土司制度本质上是王朝利用当地民族集团上层以间接统治的形式处理周边民族问题的一种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与“中国”和“易迪”的意识没有直接关系,说土司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元朝。
中国的土司制度主要集中在元、明、清三代。在以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含广西、湖北)为中心的中国西南部非汉族地区,实行了任命当地民族集团酋长担任总管、知府、知州、县长、宣抚、安抚、招使、长官等地方长官的制度。中国历史上称这些由当地民族集团酋长担任的地方官员,对应于由朝廷派遣到边境地区并在一定时间后更换任地的正规官员“流官” 学术界统称“土司”或“土司”为“土司制度”,任命当地民族集团酋长为地方官。
也就是土司制度是什么样的制度? ?对历史百家争鸣的理解是区别于附属国家和银行省份的一个特殊制度。他的出现也是历史上不可避免的结果。随着中国地图的增加,少数民族不可避免地会被纳入统治。例如,唐朝的福州实际上是一种土司制度。少数民族被纳入统治后,由于不是汉族,语言和生活习惯是不可避免的,很难直接统治,会有很多抵抗,因此,有一种制度,任命当地有声望的人做土司,帮助汉人统治当地人民,相当于土皇帝,但受中央政府管辖。
广义上,土司不仅是指少数民族地区土著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治所(土衙署),也是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狭义上,土司是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
也就是说,土司是世袭的,但必须由中央政府任命,否则是非法的。与政府官员被科举考试不同,任命可以晋升。土司相当于土皇帝,但受中央政府管辖,是中央和地方的缓冲人物 ,这对统治少数民族有很大的帮助。由于土司制度的实施,中国的领土得到了扩大,国家也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统一。
由于土司只是为了缓冲矛盾,土司制度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实际上从明朝开始,设立了1078名土司官员,但明朝开始“土壤转移”已经开始实施,所谓的土壤转移是,王朝不再对非汉族地区实施间接统治,而是直接统治。
明代改土归流政策实施不彻底,清朝真正大规模实施。雍正三年来,云贵总督高其卓在长寨当地仲家族村(今贵州贵阳府广顺州)设立营房,遭到攻击。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写了一本书,阐述了改土归流的必要性,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土司改为由朝廷科举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就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同年5月,首先平定贵州长寨土司,设立长寨厅(今贵州长顺)。为了实施改土归流政策,清朝对少数民族发动了多次战争,但土司制度直到清末才完全消失。
明清时期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和儒家教育的大力推广,使大多数少数民族开始接受中国文化,从而成为中华民族的一部分。抗日战争期间,许多土司还建立了抗日队来抵抗日本入侵。真正的土司制度消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司制度在土匪镇压、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被彻底废除,被各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所取代。事实上,这个过程并不难想象,土匪可以杀死一群不听话的土司,土地改革,土地分配给普通人,土司失去了世袭的资本,民族地区自治类似于明清土壤分流,民族地区自治总是伴随着党支部,使土司完全消失。
土司是根据历史的需要诞生的。历史任务完成后,经过明清、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努力,土司制度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土司制度的历史成就不能被遗忘。
解密:土司制度的起源是如何消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