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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食品安全法最严格:销售有害食品可以处绞刑

周代我国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了

周朝虽然技术落后,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不多,但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高度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朝的食品交易主要是直接采摘和捕捞初级农产品,非常重视农产品的成熟度。

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是:“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这里提到的“不时”是指不成熟。为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五谷果实不成熟时,严禁进入流通市场,主要是为了防止未成熟果实引起食品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食品安全管理记录。@ 为杜绝商贩牟利,滥杀兽鱼龟,周代规定:“兽鱼龟不杀,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内的兽鱼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代最严格的法律

汉唐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前所未有。为防止有毒有害食品进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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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是对有毒食品处理方法规定最明确的朝代。汉代《二年法》规定:“所有食用腌肉、腌肉毒死、伤害和患者的人都应该尽最大努力(成熟)。其县官的腌肉也应该是腌肉。当腌肉和官员都是腌肉(赃物)时,它们与盗窃相同。”这意味着,如果肉类可能因腐烂等因素而中毒,变质的食品应尽快焚烧,否则肇事者和相关官员将受到惩罚。

在唐代,相关法律也极其严格。《唐律疏议》规定:“胸肉有毒,曾经是病人,有的快烧,违者杖90;如果你和别人一起吃,一起卖,病人会被绞死一年;也就是说,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偷食者,不坐。“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出,唐代知脯肉有毒但不立即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不同:一是知脯肉有毒时,食品所有者应立即焚烧剩余的变质食品,否则将来会有麻烦,否则将被打90根棍子。第二,知道脯肉有毒而不立即焚烧,导致中毒,必须根据情况和后果进行科罚。具体来说,如果食品所有者故意给予或出售有毒的保存肉,导致用户中毒,将被判处一年监禁;中毒死者将被判处绞刑。如果其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未燃烧的有害食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应支付一定的钱来赔偿受害者;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必须有90根棍子。

当然,如果你把有毒食物给尊长卑幼吃,想杀他们,就不要引用这个法律,惩罚会更重。给尊长杀尊长罪,给卑幼杀卑幼科。《唐律疏议》说:“它有害心,所以要尊长食,想让死者,也要谋杀条论;施于卑微致死,依故杀法。”

《唐律疏议》中“脯肉有毒,曾经是病人,有余者快焚”的规定与《二年律令》中“食脯肉、脯肉毒害、伤害、患者,急需烧剩余”的规定完全对应。

然而,唐律条文比汉律条文更详细、更周密。《二年法令》中“当烧弗和官主都坐在脯肉藏(赃)里,与盗窃同法”的规定,似乎更注重对犯罪者以价值追求为出发点的经济动机的调查,而《唐律疏议》则更注重对犯罪者行为对生命的伤害。《二年律令》中关于“其县官脯肉也是烧之”的规定,以及“官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这在《唐律疏议》中是没有的。

宋代利用行会保证商品质量

在宋代,食品市场前所未有地繁荣起来。在《东京梦华录》中,孟元老追溯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用大量笔墨描述了食品工业的繁荣。书中提到了100多家店铺和会议,其中餐厅、餐厅、肉店、饼店、鱼店、馒头店、面馆、煎饼店、水果店占一半以上。@ 还有很多流动商贩在街巷和各大酒店卖零食、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零食。

在他的《武林旧事》中,他回忆了南宋都城临安的城市状况,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如米市、肉市、菜市、鲜鱼市、鱼市、南猪市、北猪市、蟹市、青果团、柑橘团、鱼团等。

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问题。一些犯罪分子“把市场放在人身上,把邪恶的东西装饰成新奇的东西;假的东西装饰成真的。例如,米饭和小麦的湿度增加了,肉被灌满了水。巧合的是,它停止了出售,误食了人们,没有同情心。”(袁世凡·处女)一些供应商甚至通过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和灰”等技巧获利。

为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管理,宋代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加入行会,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政府科索而得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适用户,都是行,虽然医也有职。医克选择的差异与市肆当行相同。也有不当行借名的人,比如酒行、食餐行。“(《都城纪胜·诸行》)让商家根据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店铺、手工业等服务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否则不能从事行业经营。各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检查,行会领导(又称“行头”)、“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估价格和监督违法行为。

宋代法律除了通过行会检查外,还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进行了严惩。《宋刑统》规定:“胸肉有毒。曾经有病人,有多余的人快速焚烧,违者杖90。如果他们因为某种原因和人一起吃饭,他们会出卖一年。死者,绞死;也就是说,人自食致死,从过失杀人法(偷食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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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和行会管理值得借鉴

从上述朝代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及相关法律措施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 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实行“重典”,规定以有毒食品致人死亡的,应当判处绞刑。即使其他人偷有毒食品致死,食品所有者也将被判处鞭杖。

@ 为了防止食物中毒,周朝禁止不成熟的水果进入流通市场。宋朝不仅重复了变质食品的安全,而且还非常关注食品掺假等质量问题。可以看出,古代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不仅强调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而且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也毫不含糊。

@ 在监督食品质量安全的同时,古代政府还引入了行会管理,通过行业自律检查和监督食品质量的违法行为。这也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模式的合理重建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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