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也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其开放特征不仅体现在政治制度、国家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体现在民间习俗和婚姻制度上。当时,妇女地位高,贞节观念冷漠,使唐朝婚姻呈现出历史上罕见的开放特征。
唐代婚姻的开放氛围首先体现在年轻男女择偶的相对自由和对幸福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未经父母同意,子女已建立婚姻关系的,依法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人不尊重长辈是违法的。这一规定为年轻男女的自由选择开了绿灯。
在唐代,离婚非常普遍,再婚并非如此。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是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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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是协议离婚。指男女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夫妻不和谐,和离者不坐”。二、促进离婚。指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为出妻规定了七个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秽、嫉妒、恶疾、哆嗦、盗窃。《唐律》也大致采用了这些规定。如果妻子犯了其中一个,丈夫可以在没有官方判断的情况下休息妻子。只要文件由男方父母和证人签字,婚姻关系就可以解除。但与此同时,《唐律》继承了古代妇女“三不去”的规则,即曾经为姑姑哀悼三年的人不去,后来富人结婚时不去,现在无家可归的人不去。有“三不去”中的任何一个,虽然犯了“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第三,强制离婚。夫妻发现有“义绝”和“违法结婚”的,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殴打、杀害、谋杀和谋杀。经政府判决,认为一方义绝,法律强制离婚,并处罚拒绝离婚的人。对于“为婚姻违法而妄冒的成年人”,也强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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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实质是加强封建宗法制度,巩固父母制度下的夫权。在封建时代,强调子女自始至终的封建时代,前辈和后代很少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可以“不和谐”离婚。此外,法律没有限制和限制妇女离婚和再婚,这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唐代离婚再婚也相对容易。当然,离婚大多是由丈夫提出的。然而,也有许多妻子提出离婚。有些人因为丈夫的罪行而要求离婚,有些人因为自己的家庭而要求离婚,有些人因为丈夫的病而离婚。还有一些私人妇女因为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这表明唐朝的离婚更自由;不仅法律允许,而且不受公众舆论的批评。
另外,再婚也不是失节。这从唐代女性不以再婚为耻看得很明显。唐代有很多公主再婚,也有很多三个结婚的人。在苏宗之前,只有23个公主再婚,4个三个结婚。
从唐代的角度来看,离婚再婚和丈夫再婚已经习惯了,并没有受到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头到尾”和后代的“小饥饿、大失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唐朝的气氛有多开放?女人甚至可以休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