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元朝的官员,要受到重典治吏的考验。《元典章·刑部八·接受》云:“牧民官不先洁己,怎么治人?"为重典治官时,制定了严禁官员收受贿赂的专门法律-"官员接受了元成条"。后来颁布了《赃物犯罪条例》第十二章,作为处理官员赃物犯罪的基本规范,包括五章、七章,定性了各种赃物犯罪。明确规定:“今后因事受财,依例判罪外,白法赃者,即不叙用;不白法赃者,须殿三年方听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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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终身不叙。“官员”不得因生日送路洗尘而受到人们的礼物,违者以赃论;巡逻地点不得要求娶妻妾,如违治罪;任何地方都不得向亲戚致敬,因此受到人们的祝贺,如违反赃物理论。“诸职官到任时,往往受到所有亲密的仪器,比被赃物减少等等。元成宗还诏说:“各有司桥不修,道路不治,虽修治而不牢固,按治,监临官调查。诸有司不及时修建堤防。雨下得很厉害,水也来了。他们漂泊在人们的房子里,溺爱他们的妻子,为人民造成伤害。县官各罚一月,县官各罚二十七,典官各罚一十七,并记过名。“甚至规定,如果犯人“饥寒交加,衣食无忧,病情不时,医疗不时,造成非理死亡,犯罪”,监狱主管将逃脱其责任。
元朝的重典治官不仅有各种硬性规定,而且监管严格,其监管制度比历代更完善。元朝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各台官员负责,官员负责,检查官员课程,内秩群祭,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选举、会计、调度、征收、营养、勘察、审判、勾查、廉洁官员、严格禁止放松、编织人民独自流动、强奸合并、善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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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不统属,三足鼎立。元朝在《设立宪台格例》中明确规定,中书省、枢密院凡有奏禀公事,与御史台一起闻奏。特别是中书省重大政事的上奏,必须有皇史大夫副署丞相的奏章才能生效。元朝以前,地方政府从未建立过正规的监督机构。元朝不仅在地方建立了正规的监管机构,还形成了从地方到中央的独立监管体系,分为诸道肃政廉访司和御史台。
元朝不仅有很多监察官员,而且比历代有更高的等级。御史台御史医生从二品提升到一品。
元朝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提官必自圣裁,取人必忠纯体国,以诚实之政。”@ 御史台和地方各道肃政廉访司行事,“其官贵而重,不得给予”。当然,御史台和地方诸道廉政廉访司的官员如果违反法律,就要等待治罪。“诸风宪,推荐必考其最成绩,弹劾必须犯罪,举劾不当,并坐之”;“诸风宪官员但犯赃、家等断罪,虽不浪费法律也除名。"(《元史·刑法志·职制律》)"……不能坐赃出首,以后有犯人,比有司官加罪一等。赦免…”(《元典章·台察咨禀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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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元朝当官不是那么容易,不是那么舒服,不是那么容易混日子。重典之下,一定要诚实勤奋,不管有没有像芒一样的监督在等着你。如果你铸造了这样那样的失职和错误,甚至敢于越过雷池一步,违反法律法规,更不用说官位难以保护,甚至生活堪忧了。
韩非子说:“治不小,乱不大。”商鞅说:“重罪者,人难犯;而小过者,人容易去。”元朝的官员用重典,确实让他们的官场污点少,比明清时期好。
在元朝当官并不容易 监督的严格性有很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