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当婚姻结构不严格时,离婚是相当自由的。所谓“夫妻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以来,建立了夫权婚姻家庭制度。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定,比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去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再婚,于是刻石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增强。在相关法律中,妇女地位较低,妻妾不能擅自去丈夫。然而,当丈夫逃跑时,他可以向政府申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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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记载,不仅有夫妻仪式,还有夫妻仪式。出轨和被出轨的双方都谦虚地责怪自己。从历史资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来看,当时男女地位似乎相当平等。“放妻书”的内容一般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段重述了夫妻的缘分,经过多次抢劫,本该如水如鱼,一整天都在一起。然后第二段描述了目前的状态。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真的无法继续下去。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不能同处,不如“一别两宽,每个人都开心”。同时,祝男女离婚后各有前途。
在离婚书的最后,有些人注明了这个女人的赡养费。离婚证书应由两位父母和亲戚共同作证。从唐人出具的“妻子书”来看,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试着聚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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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女性需要“三从四德”,但男性不能随意休妻。夫妻离婚受家庭观念的控制,受法律限制,受情理约束。据《白居易集》记载,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就给父亲送饭。
丈夫饿得在田里等着,非常生气,坚持要离开妻子,妻子拒绝接受,所以他起诉了政府。白居易在判决中说:“根据妇女的道德标准,妻子应该服从丈夫,但报答父亲的善良是出于自然的。@ 先给父亲吃饭,丈夫以后再吃。丈夫不能休妻,因为孝顺比丈夫更重要。”
由于古代非常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婚总是不被提倡,离婚率很低。《易·序言》说:“夫妻的方式,不能很快,所以坚持下去。”《管子·小匡》也有“学者三个妻子,逐渐出国”的规定。东汉的冯燕年纪大了,受到了批评。宋朝以后,学者们认为他们的妻子没有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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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一般的农村地区,妻子的情况更为罕见,这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减少了家庭劳动力,再婚的负担也很重。@ 名声的概念也有影响。在“夫妻义重”的共同理念下,他们不敢轻易离婚。由此可见,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仅体现在婚姻的结束和维持上,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
揭示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唐朝注重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