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省市自治区不同,内蒙古地区的县级单位被称为“地区”、与其他民族自治地区不同,“县”也被称为“自治州”、“自治县”成为“盟”、“旗”和“自治旗”。这些行政区的名称来自清朝的“蒙旗制度”。
清初,为了加强对蒙古各部门的控制,清廷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政策,对蒙古各部门归属或征服的蒙古各部门进行“分而治之”,或安置故乡,或给予新的安置,模仿满洲八旗制编组作为旗帜,旗长按蒙古语称为扎萨克。自清朝太宗天聪九年(1635)至乾隆元年(1736)以来,经过反复增减,漠南被编成49个扎萨克,这就是旗帜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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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漠南49 旗属于清廷较早,与清廷关系密切,故称内扎萨克蒙古。后来,内扎萨克蒙古的概念逐渐演变为地域概念,即内蒙古。
同时,为了加强对扎萨克旗的控制,清廷还规定,几个相邻的旗片每三年会联盟一次,由扎萨克选定的盟长副盟长主持。清廷特派钦差大臣或理藩院官员出席,审查旗人丁,审查军容,检查兵丁的武器、盔甲和马匹。战时盟长和旗扎萨克应率兵丁应诏出征。四九扎萨克旗分别在六处会盟。后来,所有参加同一联盟的旗帜都被称为联盟,而每个联盟都被命名为哲里木盟、卓所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这就是盟之得名。
旗帜是中央领导下的基本行政单位。根据清政府的规定,每个旗帜都设有扎萨克,也是旗长。清迁认可的蒙古王公承认,其职责是处理行政、司法、税收和官员任免。
起初,该联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而是中央政府对各旗帜的监督机构。每个联盟都有盟长和副盟长,由每个联盟的扎萨克和蒙古王公清迁选拔。
盟旗制度从清初形成,延续到中华民国。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实现了民族自决权。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内蒙古的行政区划进行了重新调整。虽然原来的盟旗被延伸,但它与旧的盟旗制度完全不同,特别是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盟旗成为了自己的领导者
人主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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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在内蒙古自治区相当于其他省市的地级建制,也相当于其他民族自治地方洲的建制。解放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经过几次调整,有阿拉善联盟、巴彦淖尔联盟、伊克昭盟、乌兰察布联盟、锡林郭勒联盟、昭乌达联盟、哲里木联盟、兴安联盟、呼伦贝尔联盟、呼和浩特市、乌头市、乌海市等9个联盟和3个地级市。
随着区域综合建设和地方经济的发展,部门联盟单位已撤出联盟建设,目前有阿拉善联盟、锡林郭勒联盟、兴安联盟、呼和浩特、包头、乌海三个联盟和9个城市,
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
揭露内蒙古行政区划中的[盟]和[旗]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