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制大高》,又称明大高,是明初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此之前,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下令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大明律》,但《大明律》的一些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完善。因此,洪武十八年(1385年)又颁布了《御制大高》。洪武十九年(1386年)和洪武二十年(1387年)先后颁布了《御制大专续编》、《御制大高三编》和《大浩武臣》,这些文件可谓是明初创作的政治文化样本。“大高”二字出自《尚书》,原意是周公对臣民的训诫,朱元璋引用二字,用意不言而喻。
朱元璋想在大明律的基础上颁布皇权,这与当时官场腐败的蓬勃发展有关。官员们扣除了国家财政收入,大大削弱了皇权统治,为东南沿海和西北边境的叛乱势力提供了机会。在朱元璋看来,官员腐败的原因是“人心不古”。因此,颁布《御制大高》也是为了让臣民从“害民事理”中吸取教训,遵守封建伦理规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御制大高》出台后,实际效果并没有朱元璋预期的那么好,于是他又出版了《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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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
作为朱元璋统治世界的体现,《御制大高》汇集了明初用严刑重法惩治官民的案件,共有74个项目,其中列举了各种酷刑,包括“凌迟、枭示、种杀者无忧无虑,弃市以下万人”,历史上也很少见。与此同时,对犯罪的惩罚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厉,比如对犯罪反醉者凌迟处死,甚至被株连者量刑十分重。可以说,《御制大高》通过将案件公之于众,旨在起到教化训导的作用。与《大明律》一样,《御制大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朱元璋“刑用重典”的观点,体现了朱元璋法律思想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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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
《御制大臣》的残忍和苛刻在历代是罕见的。因此,朱元璋死后,皇帝搁置了它。明中后期,很难看到《御制大臣》的痕迹。可以说,《御制大高》的严刑重法并没有起到想象中的清理官治的作用,而是在全国营造了一种恐怖的氛围,大家都不敢说。然而,皇权确实在加强皇权和中央集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利用重刑打击贪官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威慑作用,因此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御制大臣》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会诞生,有多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