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税的弊端是指明代矿业监督和税使征收矿业税引起的一些民间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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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矿税,又称坑冶之课,包括金、银、铜、铁、铅、汞、朱砂、绿色(矿物颜料)
矿物质税主要是金银,其他都是微不足道的。金银矿大多采用政府垄断制度,由政府主持。有民用采矿,必须允许,其数量也很重。
明初,统治者不提倡开采,认为投入更多劳动力,生产更少的矿产银行。虽然有矿产税,但数额很少,人民负担也很轻。例如,福建的年度矿山课程只有2门 670 余两,浙江岁课为2
800 余两。
永乐年间,虽然明成祖也反对采矿,但矿禁已松,矿课逐渐增多,福建矿课年龄达到32岁 800 浙江达82,余两 070
但已经导致地方负担加重、矿民疲劳、治安混乱等问题。
明中期以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政府开始重视矿冶,广泛组织开采,“税收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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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之后,大部分采矿都是由中官和权贵控制的,成为主要的搜索场所。
明万历时派太监征收矿税,成为虐民暴政。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 年)
圣旨到处开矿冶,专门派宦官为矿使、矿监,承诺四次调查,借此机会勒索钱财。从此矿业监管横行天下,不市而征税,不矿而输银,勒索银课200
万二。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三年,矿税毒害了各地。严格的矿税成为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
矿税缺点: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