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日本长期以来一直采用长子继承制度。虽然21世纪的民法规定每个孩子都可以平均继承父母的遗产,但在21世纪,许多人仍然要求长子继承父母的所有土地。
在明治时代之前,有各种各样的继承方式。由于没有统一的继承相关法律法规,许多家庭经常发生许多纠纷。自明治以来,华族和士族规定使用长子继承制,长子可以世袭爵位。甚至规定一般平民使用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制在这一旧法令中得到了彻底的实施,长子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昭和22年,民法修订废除原继承法,法律废除长子继承制,规定各子女继承权平等。但到2009年,仍有许多家庭让长子继承更多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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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
在古代,朝鲜也使用了长期继承制度,这在朝鲜王朝得到了严格的实施。除非主办方没有儿子,否则只有主办方有继承权,只有好妾的儿子有机会获得继承权。但也有几位君主继承了他们作为普通儿子的地位。
英国
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强调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与中国的长子继承制有很大的不同。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也就是说,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儿和女儿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他们只能选择参军或修道院。据说17世纪英国出现了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1、参军人数大幅增加。2、修道院事业大大发展。3、晚婚,甚至终身不婚。
长子继承制对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具体运作模式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家国同构性质下的专制政治”的前提下,无论是长制本身还是其各种异常形式,都只能流出一种非智能的选择,这必然导致君主权力与实际能力之间的严重脱节和矛盾。同时,正是这种矛盾的运动使专制君权能够突破“家庭世界”和“私人”的格局,客观地成为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
如何在国外实施长子继承制?和中国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