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律,
在清朝众多影视剧甚至正史文献记载中,清朝统治阶层一直允许甚至支持妓院和私院妓女的存在,甚至是官方主办的“官妓”;皇室御用的“宫妓”是光明正大的地方。在大城市开设的妓院几乎都有官方资格认可和档案记录。
至于通奸罪,清朝认为是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给予了传统礼教和明确法律的双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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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明确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人,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与明朝的法律相比,《清朝法律》除了通奸罪外,还增加了“刁奸”,即对类似于今天诱奸罪的惩罚。不要低估这里的“杖80、90”或“杖100”。对于男性来说,80到100根大竹杖的责任一般都会达到死亡或残疾的效果;对于犯有“和奸”罪的女性,除了皮肉之苦外,还必须“去衣受杖”,达到羞辱的效果。
一般来说,在“去衣受杖”的惩罚之后,即使受刑的女性能够生存下来,她们也会感到羞愧,在受刑和羞辱的双重打击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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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通奸罪,清朝法律还特别强调允许私刑、抓奸、当场杀害通奸男女。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规定:
凡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在奸所亲获奸夫,登时杀害,不予理会;如果奸夫停止杀害,奸夫将以(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内官。他的妻妾因奸谋杀了他的妻子,凌迟被处死了;奸夫被斩(监侯)。如果奸夫自杀,奸夫不知道绞(监侯)。
也就是说,虽然清朝法律对通奸罪中男女的定刑和处罚手段不同,但其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中心思想是统一的。也就是说,永远不要容忍,永远不要软弱,永远不要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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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中国成立后,新刑法颁布后,“通奸罪”被废除。将“通奸”问题纳入道德范畴受到限制;在今天的法律要求中,清朝的合法嫖娼问题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属于违法行为。与清朝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约束正好相反。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完全相反的情况呢?
清朝统治阶级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是封建皇权社会维护皇权统治、努力实现中央集权的典型代表。特别是少数民族的身份要求其在实现中原有效统治之前,必须结合前朝的统治手段。
这种有效的统治手段是封建礼教与传统法律有机结合的“礼法统治”。也就是说,在清朝皇帝统治的前提下,法律约束与传统礼教约束几乎完全相同,对臣民的约束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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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是严重践踏传统礼教,甚至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甚至民间风化的重要因素。@ 为了实现有效的封建统治,清朝统治阶层必须给予极其严厉的惩罚。
清朝统治阶层当然会对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奸案”发生、为国家纳税做出巨大贡献的妓院给予极大的宽容甚至支持。也就是说,清朝统治阶层出于社会稳定、统治稳定甚至国家财政收入的理性考虑,认定嫖娼是合法的。
在当今社会,以金钱和财产为媒介的性交易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保障,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更容易传染性疾病、梅毒、乙型肝炎、艾滋病等疾病。与清朝的财政收入需求相比,当今社会显然不需要税收制度;考虑到清朝减少“强奸”,影响社会稳定,当今社会有更完整、系统的法律和公共安全法规,更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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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娼不仅可以有效遏制基于金钱关系的性交易,还可以体现当今法治的人道性、理性精神和宽容精神。
对于通奸罪,除了规定重婚罪和破坏军事婚姻罪外,现行法律没有一般规定。在人权方面,通奸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精神;在社会危害方面,通奸主要是秘密的,明显低于嫖娼等商业交易;在法治精神方面,通奸是突出社会和法律宽容的代表。
说白了,与清代维护统治的“礼法统治”手段相比,当今社会全面依法治国,不掺杂人治因素。根本的区别是不同惩罚违反道德行为的原因。
清代嫖娼合法 为什么通奸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