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在行政管理上继承了秦制,有所不同。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县制,边远地区保留分封制。县和王国相府相当于今天的省级行政机构。县行政长官是县守,王国行政长官是相国,后来称丞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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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守的权力很大,可以说,郡内之事无处不在。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是对本府官员有绝对控制权。在一郡中,除了郡守、都尉和郡丞是中央任命的,其他属吏都是由郡守独立选择的。对于自选的官员,县守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自己的喜好,几乎任性地选择、晋升和降职。即使是像郡丞这样的中央管理干部,郡守也可以绝对控制。郡守只是辅助,相当于单位的副职。如果服从管理,一切都很容易说;如果不服从管理,郡守可以绕过郡丞的副职,直接把工作交给下面的中层领导。一郡中,郡守不能完全控制,只有都尉,都尉掌权。即便如此,都尉毕竟是佐官,还在郡守的领导下。
2、对县级行政有绝对控制权。县级官员可以随时任命县级官员,免除不称职的县级官员,追究县级官员的刑事责任。事实上,县级官员的任命主要是由县级官员从周围的官员中选择的。县级官员还设立了监督员,定期检查县级,使县级始终处于监督管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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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郡境官民有向中央察举的特权。魏晋时期实行九品官人法,士族向政府推荐人才;隋唐实行科举制度,国家统一组织考试选拔人才。而以前的汉代,实行察举制,即由县守向中央政府推荐县内的贤才。换句话说,你的才能必须得到郡守的认可,才能被皇帝任命。比如我们熟悉的贾谊,就是当时河南太守吴公推荐给汉文帝的。
4、对刑狱有近乎绝对的决定权。汉代的县守有司法权,可以审理县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同时,县守也有司法解释权,可以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裁定是否存在犯罪和犯罪的严重程度。可以说,县守在审理县案件后是终审,一般没有机会向中央上诉或要求再审。
5、地方财政几乎有绝对的控制权。汉代郡国的财政来源包括田赋、郡国公田、山海池泽、市租等杂调。来源广泛,更重要的是,控制相对自由。中央政府对县国的财政收支有审查制度,但县国在年底向中央政府提交财务报表,报表不是很详细。@ 郡守对地方财政几乎有绝对的自由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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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地方军队有相当大的控制权。汉代,23岁以上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两年,其中一年在县服役,称为“正卒”。这些郡国的地方兵种,由天子和郡守分符调遣。正卒的日常管理是由郡尉实际管理的,但郡尉实际上只是分管军事的副职,郡守是军队的主将。特别是与匈奴接壤的边郡,承担着保境安民、抵抗侵扰的重任,这些边郡的太守,不仅掌兵,而且兵力也相当强大。如我们所见,东汉末年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其中很多都是郡守(当时叫太守)。
汉代的郡守是什么样的职位?他们的职权是什么?